
(1).核定事實。 北齊 劉晝 《新論·審名》:“言以譯理,理為言本;名以訂實,實為名源。” 元 黃溍 《成全郎江浙官醫提舉張公墓志銘》:“謁文訂實,推述源委,薦諸石章,用裨信史。”
(2).猶落實。《大馬扁》第十二回:“時 康有為 亦欲向 袁氏 訂實辦法,即行往謁 袁氏 。”
"訂實"是漢語中較為專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對事物進行核實确認,并賦予确定性表述。從構詞法分析,"訂"取《說文解字》"平議也"之本義,引申為校定、考訂;"實"據《玉篇》"不虛也"之訓釋,強調真實可靠。二者組合形成具有法律文書特征的術語。
在現代漢語詞典體系中,該詞主要包含三層含義:
詞義演變方面,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契約文書,《明代田契彙編》收錄萬曆年間"今立契訂實,永無改悔"等用例(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在現代法律語境中,《民法典》第469條雖未直接使用該詞,但"書面形式訂立"的表述與其核心語義相通(全國人大網權威發布)。
“訂實”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ìng shí,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核定事實
指對事件或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确認,強調通過嚴謹的考證确保内容的準确性。例如在曆史研究或文獻整理中,需通過多方資料“訂實”關鍵細節。
引證:
北齊劉晝《新論·審名》中提到:“言以譯理,理為言本;名以訂實,實為名源。”
落實
引申為将計劃、協議等内容具體化或付諸實踐,如“訂實合作方案”即指将方案細節明确并執行。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古籍或正式文本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典》或古典文獻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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