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pital punishment;sentence of death;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 古代五刑之一,死刑
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清· 方苞《狱中杂记》
古五刑之一,谓死刑。《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鍰。” 孔 传:“死刑也。” 孔颖达 疏:“《释詁》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汉书·礼乐志》:“自京师有誖逆不顺之子孙,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絶,繇不习五常之道也。” 宋 苏轼 《拟进士对御试策》:“ 夏 禹 之时,大辟二百, 周公 之时,大辟五百,岂可谓 周 治而 禹 乱耶?” 郭沫若 《海涛集·跨着东海(三)》:“就在那‘三·五’事件之后,国内又流布过这样的谣传,以为我被 日本 政府递解回国,已经遭了大辟。”
大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刑罚,指代死刑的总称,为“五刑”中最严厉的刑罚等级。其具体含义与历史演变如下:
大辟即剥夺生命的刑罚,泛指所有死刑执行方式。在夏、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中位列最重等级,是统治者惩治严重犯罪的主要手段。其名称源于“辟”字古义为“法”,“大辟”即“大法”,强调刑罚的权威性。
先秦时期的大辟包含多种行刑方式,如斩首(杀)、绞缢(绞)、车裂(轘)等。据《尚书·吕刑》记载,西周穆王时期曾修订刑法,大辟条款达二百条,反映其广泛适用性。
汉代以降,大辟逐渐集中于斩、绞两种主流方式。隋唐《开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系,其中死刑明确分为斩、绞两等,仍属大辟范畴。明清律法沿袭此制,但增设凌迟等酷刑,后者因超出常规死刑范畴,不被视为典型大辟。
大辟在传统文化中具有双重象征:
清末司法改革(1905年)废除斩刑,统一以绞刑为死刑执行方式。民国时期进一步革新刑制,“大辟”作为历史术语逐渐退出法律文本,但仍是研究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概念。
权威参考来源:
大辟是中国古代对死刑的统称,具体解释如下:
大辟是古代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中最严厉的刑罚,特指死刑。其名称源于“死是罪之大者”,故称“大辟”。
现代语境中,“大辟”多用于历史或文学描述,指代死刑或极严厉的惩罚,实际法律术语已不再使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的具体刑罚形式,可参考《汉书·刑法志》或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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