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pital punishment;sentence of death;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 古代五刑之一,死刑
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清· 方苞《獄中雜記》
古五刑之一,謂死刑。《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孔 傳:“死刑也。” 孔穎達 疏:“《釋詁》雲: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漢書·禮樂志》:“自京師有誖逆不順之子孫,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絶,繇不習五常之道也。” 宋 蘇轼 《拟進士對禦試策》:“ 夏 禹 之時,大辟二百, 周公 之時,大辟五百,豈可謂 周 治而 禹 亂耶?” 郭沫若 《海濤集·跨着東海(三)》:“就在那‘三·五’事件之後,國内又流布過這樣的謠傳,以為我被 日本 政府遞解回國,已經遭了大辟。”
大辟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一種重要刑罰,指代死刑的總稱,為“五刑”中最嚴厲的刑罰等級。其具體含義與曆史演變如下:
大辟即剝奪生命的刑罰,泛指所有死刑執行方式。在夏、商、周時期的“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中位列最重等級,是統治者懲治嚴重犯罪的主要手段。其名稱源于“辟”字古義為“法”,“大辟”即“大法”,強調刑罰的權威性。
先秦時期的大辟包含多種行刑方式,如斬首(殺)、絞缢(絞)、車裂(轘)等。據《尚書·呂刑》記載,西周穆王時期曾修訂刑法,大辟條款達二百條,反映其廣泛適用性。
漢代以降,大辟逐漸集中于斬、絞兩種主流方式。隋唐《開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體系,其中死刑明确分為斬、絞兩等,仍屬大辟範疇。明清律法沿襲此制,但增設淩遲等酷刑,後者因超出常規死刑範疇,不被視為典型大辟。
大辟在傳統文化中具有雙重象征:
清末司法改革(1905年)廢除斬刑,統一以絞刑為死刑執行方式。民國時期進一步革新刑制,“大辟”作為曆史術語逐漸退出法律文本,但仍是研究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概念。
權威參考來源:
大辟是中國古代對死刑的統稱,具體解釋如下:
大辟是古代五刑(墨、劓、刖、宮、大辟)中最嚴厲的刑罰,特指死刑。其名稱源于“死是罪之大者”,故稱“大辟”。
現代語境中,“大辟”多用于曆史或文學描述,指代死刑或極嚴厲的懲罰,實際法律術語已不再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的具體刑罰形式,可參考《漢書·刑法志》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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