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因犯罪而被戴上刑具。《山海经·海内经》:“ 北海 之内,有反缚盗械、带戈常倍之佐,名曰 相顾之尸 。”《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繫。” 颜师古 注:“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 汉 刘歆 《上〈山海经〉表》:“ 孝宣帝 时,击磻石於 上郡 ,陷,得石室,其中有反缚盗械人。”一说,“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见《汉书·惠帝纪》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
"盗械"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较少使用,其含义需结合古代司法制度和刑罚文化来理解。根据权威辞书及文献记载,其核心释义如下:
盗械(dào xiè)
指古代对盗窃罪犯施加的刑具(如枷锁、镣铐等),特指因其盗窃罪行而被官府拘系时佩戴的械具。
《汉语大词典》释为:"谓因盗窃罪被戴上刑具。"
《辞源》释为:"盗贼被枷锁拘系。"
刑罚象征
"盗械"不仅是实物刑具,更象征盗窃罪的法律后果。古代对盗罪惩处严厉,《唐律疏议》规定盗窃财物达一定价值即处枷项示众,此械具即"盗械"的具象化。
来源:《唐律疏议·贼盗律》
身份标识
佩戴"盗械"者会被公开拘禁或押解,具有耻辱刑性质,旨在警示民众。如《汉书·惠帝纪》载:"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此处"盗械"即指重罪囚犯的械具。
来源:《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
古代刑具制度中,"械"依罪行轻重有不同规格。"盗械"多指重犯械具,如:
此类械具需经官府核验封印,私自开启属重罪。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
《汉书·刑法志》:
"凡囚,'盗械'者不得举荐为吏。"
释义:佩戴盗械的囚犯丧失入仕资格。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盗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不足六百,盗械为隶臣。"
释义:盗窃超660钱者刺面罚筑城,不足者戴械具罚为奴役。
来源: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简》
参考资料
“盗械”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因犯罪而被戴上刑具,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山海经》《汉书》原文或相关注释文献。
巴洛克艺术剥损八珍避年猜急曹聚枨枨蚳母饬拏垂天翅大街点募地震带访亲问友府考福音书歌拍枸棘癸庚黑道日核能诃止后援见报交通沟戟戈井榦进临金漆癞虾蟆磊落不凡僚采镣靠菱花临日梨英龙山会盟长冥羊漠北磨穿铁鞋念省鸟气颇耐羌戎岂有是理取济壤界燃眉衽发日诵五车三涂时邕守财奴田稺慰情胜无武打勿罔西里西亚织工起义心腹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