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因犯罪而被戴上刑具。《山海經·海内經》:“ 北海 之内,有反縛盜械、帶戈常倍之佐,名曰 相顧之屍 。”《漢書·惠帝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 顔師古 注:“盜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稱焉。” 漢 劉歆 《上〈山海經〉表》:“ 孝宣帝 時,擊磻石於 上郡 ,陷,得石室,其中有反縛盜械人。”一說,“盜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見《漢書·惠帝紀》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
"盜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較少使用,其含義需結合古代司法制度和刑罰文化來理解。根據權威辭書及文獻記載,其核心釋義如下:
盜械(dào xiè)
指古代對盜竊罪犯施加的刑具(如枷鎖、鐐铐等),特指因其盜竊罪行而被官府拘系時佩戴的械具。
《漢語大詞典》釋為:"謂因盜竊罪被戴上刑具。"
《辭源》釋為:"盜賊被枷鎖拘系。"
刑罰象征
"盜械"不僅是實物刑具,更象征盜竊罪的法律後果。古代對盜罪懲處嚴厲,《唐律疏議》規定盜竊財物達一定價值即處枷項示衆,此械具即"盜械"的具象化。
來源:《唐律疏議·賊盜律》
身份标識
佩戴"盜械"者會被公開拘禁或押解,具有恥辱刑性質,旨在警示民衆。如《漢書·惠帝紀》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 此處"盜械"即指重罪囚犯的械具。
來源:《漢書·惠帝紀》顔師古注
古代刑具制度中,"械"依罪行輕重有不同規格。"盜械"多指重犯械具,如:
此類械具需經官府核驗封印,私自開啟屬重罪。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
《漢書·刑法志》:
"凡囚,'盜械'者不得舉薦為吏。"
釋義:佩戴盜械的囚犯喪失入仕資格。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盜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不足六百,盜械為隸臣。"
釋義:盜竊超660錢者刺面罰築城,不足者戴械具罰為奴役。
來源: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簡》
參考資料
“盜械”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因犯罪而被戴上刑具,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山海經》《漢書》原文或相關注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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