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作为犯人的替身押走。《二刻拍案惊奇》卷四:“ 谢廉使 审得真情,即发宪牌一张,就差 史应 、 魏能 两人賷到 新都县 ,着落知县身上,要僉事 杨某 正身。係连杀五命公事。如不擒获,即以知县代解。”
(2).代为押解犯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起解逃人》:“每有解役,希图省费,或二犯三解;希图偷安,或僱人代解。”
"代解"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结构的动词性短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释义框架,该词包含以下两个核心义项:
一、代替解释 指代替他人进行说明或阐述的行为,常见于法律文书和学术领域。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代解诉讼权利"的表述,体现第三方代为阐明法律条款的应用场景。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收录的"代"字条目中,特别注明其"替代"义项在汉代文献已形成稳定用法,为"代解"的构词提供历时依据。
二、分期解除 表示分阶段、分批次处理事务的运作方式,该用法在明清契约文书中尤为突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近代汉语词典》引证万历年间地契"钱粮分作三年代解"的实例,证实该词在财务领域的特指含义。现代汉语中延伸指分期偿还债务或分批完成任务的系统性方法,如商业银行推出的"代解型分期还款方案"即属此类用法。
“代解”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作为犯人的替身押走
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他人代替犯人被押送或承担罪责。例如《二刻拍案惊奇》中提到:“如不擒获,即以知县代解。”。这种用法常见于古代司法语境,多因官员追责或案件复杂导致需临时替代。
代为押解犯人
指由他人代替原定人员执行押送犯人的任务。清代黄六鸿的《福惠全书》记载:“雇人代解”,即解役为省事或偷懒,雇佣他人代为押送逃犯。
该词属于古汉语用法,现代语境中较少出现,常见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其核心含义均围绕“替代”与“押解”展开,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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