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棍棒打死。《后汉书·酷吏传·董宣》:“主( 湖阳公主 )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 宣 ,欲箠杀之。” 清 王士禛 《居易录》:“妾前生 唐 开元 宫人也,君前生亦为内侍,一夕偶语,有婚姻之约,为上所见,箠杀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某公尝箠杀一干僕。”
棰杀(chuí shā)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用棍棒或刑杖击打致死,属于古代刑罚或暴力手段的专称。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对其释义、用法及来源进行详细解析:
本义为短木棍、刑杖。《说文解字》释:“棰,击马也。从木,垂声。”后引申为杖击工具,如《汉书·刑法志》载“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指刑讯逼供的棍棒。
表致死行为。《说文解字》:“杀,戮也。”强调终结生命的结果。
二字组合为动补结构,“棰”表工具手段,“杀”表结果,整体意为“以棍棒击杀”。
据《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收录:
棰杀:用棍棒打死。
例证:
- 《史记·酷吏列传》:“﹝义纵﹞捕鞠氏之党,皆棰杀之。”
- 《后汉书·酷吏传》:“吏奉法棰杀之。”
此释义明确指向以刑具施加暴力致人死亡,属司法或私刑范畴,区别于一般击杀方式。
多见于史书酷吏传记,如《汉书》载尹赏“棰杀数百人”,反映汉代严刑峻法。
《聊斋志异·田七郎》有“棰杀讼者”情节,体现民间暴力复仇。
唐宋律法规定“棰杀”非法,《唐律疏议》严禁私刑,违者反坐其罪。
“棰杀”作为法律术语随古代肉刑废除而淡化。清代《刑案汇览》已少用,现代汉语仅存于历史文献研究,被“杖毙”“打死”等替代。
参考文献来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纸质文献为准。)
“棰杀”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为用棍棒击打致死,属于一种古代刑罚或暴力手段。以下是详细解析: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后汉书》《阅微草堂笔记》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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