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棍棒打死。《後漢書·酷吏傳·董宣》:“主( 湖陽公主 )即還宮訴帝,帝大怒,召 宣 ,欲箠殺之。” 清 王士禛 《居易錄》:“妾前生 唐 開元 宮人也,君前生亦為内侍,一夕偶語,有婚姻之約,為上所見,箠殺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某公嘗箠殺一幹僕。”
棰殺(chuí shā)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用棍棒或刑杖擊打緻死,屬于古代刑罰或暴力手段的專稱。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釋義、用法及來源進行詳細解析:
本義為短木棍、刑杖。《說文解字》釋:“棰,擊馬也。從木,垂聲。”後引申為杖擊工具,如《漢書·刑法志》載“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指刑訊逼供的棍棒。
表緻死行為。《說文解字》:“殺,戮也。”強調終結生命的結果。
二字組合為動補結構,“棰”表工具手段,“殺”表結果,整體意為“以棍棒擊殺”。
據《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收錄:
棰殺:用棍棒打死。
例證:
- 《史記·酷吏列傳》:“﹝義縱﹞捕鞠氏之黨,皆棰殺之。”
- 《後漢書·酷吏傳》:“吏奉法棰殺之。”
此釋義明确指向以刑具施加暴力緻人死亡,屬司法或私刑範疇,區别于一般擊殺方式。
多見于史書酷吏傳記,如《漢書》載尹賞“棰殺數百人”,反映漢代嚴刑峻法。
《聊齋志異·田七郎》有“棰殺訟者”情節,體現民間暴力複仇。
唐宋律法規定“棰殺”非法,《唐律疏議》嚴禁私刑,違者反坐其罪。
“棰殺”作為法律術語隨古代肉刑廢除而淡化。清代《刑案彙覽》已少用,現代漢語僅存于曆史文獻研究,被“杖斃”“打死”等替代。
參考文獻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紙質文獻為準。)
“棰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為用棍棒擊打緻死,屬于一種古代刑罰或暴力手段。以下是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後漢書》《閱微草堂筆記》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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