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死。《新唐书·南蛮传下·两爨蛮》:“彊盗杀之,富者貰死,烧屋夺其田。” 宋 梅尧臣 《采石月赠郭功甫》诗:“在昔熟识 汾阳王 ,纳官貰死义难忘。” 清 汪永安 《紫堤村小志·人物续录》:“兇犯尚多,有为原主所保者姑貰死。”
贳死(shì sǐ)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财物赎买或特殊赦免免除死刑的司法制度。该词由表"赊贷、宽缓"义的"贳"与"死刑"义的"死"构成,属于动宾结构的法律术语。
从词源学角度考证,该词最早见于《汉书·卷五十三》记载淮南王刘长"贳死罪以下"的案例,指以财物赎买死刑的司法特权。唐代律学典籍《通典·刑法》明确将贳死制度纳入"八议"范畴,规定特定贵族官僚可凭身份减免死罪。
在司法实践中,贳死制度存在双重实施路径:其一为《唐律疏议》所载"以金赎刑",即通过缴纳法定赎铜数量替代死刑执行;其二体现于《宋刑统》规定的"特旨赦死",即皇帝通过诏敕形式直接赦免死刑犯。这两种方式共同构成了古代等级社会特有的刑罚减免机制。
需特别说明的是,贳死制度与普通赎刑存在本质区别。据《文献通考·刑考》记载,贳死属于"非常之典",仅适用于符合"八议"条件的特殊群体,而普通赎刑则是针对轻微犯罪的常规司法程序。这种差异体现了古代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征。
主要参考来源:班固《汉书》、杜佑《通典》、长孙无忌《唐律疏议》、马端临《文献通考》等传世法典及史籍记载
“贳死”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1. 读音与基本释义
读音为shì sǐ,意为“免死”,即免除死刑的惩罚。
2. 文献例证
3. 现代使用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极少使用,属于生僻词汇,多见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研究。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或相关词汇的演变,可结合具体文献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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