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其于民也,上之请爵禄行诸大臣,下之私大斗斛区釜以出贷,小斗斛区釜以收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於是 田常 復脩 釐子 之政,以大斗出贷,以小斗收。”《新华月报》1952年第3期:“各地区应大量生产水车并及时出贷。”
出贷(chū dài)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经济含义的动词,其核心释义为:将钱物借出给他人。以下从权威词典与文献角度分层次阐释:
指以非赠与性质转移钱款或实物的使用权,强调借出行为本身。
权威来源: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定义:“出贷,谓以钱物贷予他人。”
《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释为:“贷出钱财或物品。”
区别于“借贷”:
“出贷”单方指向借出行为(贷方),而“借贷”涵盖借入与借出双向关系。
例证:
《宋史·食货志》载:“官府出贷粮种于民,秋成偿之。”(此处强调官方作为贷方)
非营利性特征:
古代文献中多指公益性或救济性出借(如官府赈贷),与现代“放贷”(营利性)形成对比。
例证: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出贷公廨钱……以利为本。”(虽涉及利息,但主体为官方资本管理)
当代汉语中,“出贷”一词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
替代词建议:
日常语境中,“出借”“放贷”更常用,需根据是否含利息选择。
“出贷”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出借”,通常指将财物(如金钱、物品等)借给他人使用。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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