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借。《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其于民也,上之請爵祿行諸大臣,下之私大鬥斛區釜以出貸,小鬥斛區釜以收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於是 田常 復脩 釐子 之政,以大鬥出貸,以小鬥收。”《新華月報》1952年第3期:“各地區應大量生産水車并及時出貸。”
出貸(chū dài)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經濟含義的動詞,其核心釋義為:将錢物借出給他人。以下從權威詞典與文獻角度分層次闡釋:
指以非贈與性質轉移錢款或實物的使用權,強調借出行為本身。
權威來源: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定義:“出貸,謂以錢物貸予他人。”
《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釋為:“貸出錢財或物品。”
區别于“借貸”:
“出貸”單方指向借出行為(貸方),而“借貸”涵蓋借入與借出雙向關系。
例證:
《宋史·食貨志》載:“官府出貸糧種于民,秋成償之。”(此處強調官方作為貸方)
非營利性特征:
古代文獻中多指公益性或救濟性出借(如官府赈貸),與現代“放貸”(營利性)形成對比。
例證:
《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出貸公廨錢……以利為本。”(雖涉及利息,但主體為官方資本管理)
當代漢語中,“出貸”一詞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
替代詞建議:
日常語境中,“出借”“放貸”更常用,需根據是否含利息選擇。
“出貸”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出借”,通常指将財物(如金錢、物品等)借給他人使用。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例句或現代金融術語,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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