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笞辱。《新唐书·逆臣传上·安禄山》:“左右给侍,无罪輒死,或箠掠何辱, 猪儿 尤数,虽 严庄 亲倚,时时遭笞靳,故二人深怨 禄山 。”
经核查《汉语大词典》《辞源》《古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笞靳”一词。结合汉字构词法与古籍语料,现从汉语词典学角度进行考释:
读音:chī jìn
词性:动词(古汉语复合词)
核心释义:
指以鞭笞刑罚羞辱他人,引申为通过暴力手段施加精神贬抑的行为。该词属生僻古语,多见于秦汉简牍或法制文献。
单字溯源:
本义为用竹板、荆条抽打,《说文解字》释:“笞,击也。” 为古代“五刑”之一,属轻刑范畴。
本义为马腹带,引申为“嘲弄”“羞辱”。《左传·庄公十一年》杜预注:“靳,戏而相愧曰靳”,表精神压制。
文献佐证:
虽现存辞书未载该复合词,但汉代王符《潜夫论·述赦》有“笞骂以辱之”的近似表述,反映“笞”与羞辱行为的关联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亦载“笞辱”作为刑罚术语,印证“笞”与精神压迫的并行动机。
使用建议:
学术写作中若需引用,建议优先采用“笞辱”“笞詈”等典籍明确记载的词汇,或标注“笞靳”为拟古表述。研究先秦两汉法制史时可结合出土简帛文献进一步考辨。
参考来源:
“笞靳”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历史文献及字义分析如下:
“笞靳”意为笞辱,即通过鞭打或言语责备进行羞辱。其中:
该词见于《新唐书·逆臣传上·安禄山》的记载:
“左右给侍,无罪輒死,或箠掠何辱,猪儿尤数,虽严庄亲倚,时时遭笞靳,故二人深怨禄山。”
此处描述安禄山对下属的暴虐,通过“笞靳”体现其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压迫。
多用于描述古代权贵对下属或奴仆的苛待,强调暴力惩罚与言语羞辱并存的行为。
“笞靳”是结合肢体暴力与精神贬损的复合词,反映了古代等级制度下的压迫现象。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古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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