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京师所治县的县尉。 唐 韩愈 《赠崔立之评事》诗:“勿嫌法官未登朝,犹胜赤尉长趋尹。”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陵压》:“ 严安之 、 崔谭 俱为赤尉,力行猛政。”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地理》:“ 唐 有赤尉,谓畿县尉也。”参见“ 赤县 ”。
赤尉是唐代官制术语,指代京县(即都城直辖县)的县尉,属从八品下官职。该称谓源于古代对都城辖区的特殊命名,《通典·职官十五》记载:"大唐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其尉官因此得"赤尉"之名。
该职主要承担三方面职责:
赤尉因地处京畿要冲,实际地位远超普通县尉。白居易《论王锷欲除官事宜状》特别提及"赤尉秩卑事剧,实系要冲",印证其职务繁重性。唐代科举制度中,进士及第者多需先任此职历练,史载杜甫、李商隐等著名诗人均曾任赤尉之职。
该官职在宋代随行政制度改革消亡,但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职官称谓,《文献通考》等典章仍保留相关记载,成为研究唐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标本。
(文献来源:杜佑《通典》、李林甫《唐六典》、马端临《文献通考》)
“赤尉”是古代官职名,特指唐代京师(都城)所辖县的县尉,属于基层行政官员。以下为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赤尉即京师直属县的县尉,负责治安、司法等事务。唐代将都城所在县称为“赤县”(如长安、洛阳的属县),其县尉地位高于普通县尉。
历史背景
文献出处
该词多见于唐代诗文及史料,如韩愈《赠崔立之评事》提到“赤尉长趋尹”,侧面反映其官职特点;宋代吴曾《能改斋漫录》亦明确解释“唐有赤尉,谓畿县尉也”。
相关概念:与之对应的“赤县”指京师直辖县,而“畿县”为都城周边县,二者均属唐代特殊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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