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京師所治縣的縣尉。 唐 韓愈 《贈崔立之評事》詩:“勿嫌法官未登朝,猶勝赤尉長趨尹。”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陵壓》:“ 嚴安之 、 崔譚 俱為赤尉,力行猛政。”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地理》:“ 唐 有赤尉,謂畿縣尉也。”參見“ 赤縣 ”。
赤尉是唐代官制術語,指代京縣(即都城直轄縣)的縣尉,屬從八品下官職。該稱謂源于古代對都城轄區的特殊命名,《通典·職官十五》記載:"大唐縣有赤、畿、望、緊、上、中、下七等之差,京都所治為赤縣",其尉官因此得"赤尉"之名。
該職主要承擔三方面職責:
赤尉因地處京畿要沖,實際地位遠超普通縣尉。白居易《論王锷欲除官事宜狀》特别提及"赤尉秩卑事劇,實系要沖",印證其職務繁重性。唐代科舉制度中,進士及第者多需先任此職曆練,史載杜甫、李商隱等著名詩人均曾任赤尉之職。
該官職在宋代隨行政制度改革消亡,但作為特定曆史時期的職官稱謂,《文獻通考》等典章仍保留相關記載,成為研究唐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标本。
(文獻來源:杜佑《通典》、李林甫《唐六典》、馬端臨《文獻通考》)
“赤尉”是古代官職名,特指唐代京師(都城)所轄縣的縣尉,屬于基層行政官員。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赤尉即京師直屬縣的縣尉,負責治安、司法等事務。唐代将都城所在縣稱為“赤縣”(如長安、洛陽的屬縣),其縣尉地位高于普通縣尉。
曆史背景
文獻出處
該詞多見于唐代詩文及史料,如韓愈《贈崔立之評事》提到“赤尉長趨尹”,側面反映其官職特點;宋代吳曾《能改齋漫錄》亦明确解釋“唐有赤尉,謂畿縣尉也”。
相關概念:與之對應的“赤縣”指京師直轄縣,而“畿縣”為都城周邊縣,二者均屬唐代特殊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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