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peak blantly]∶旧时指不避尊亲或上级的名讳
(2) [violate a taboo;offend sb.'s sensitivity]∶触犯忌讳或应该避讳的东西
(1).触犯尊长的名讳。《南史·王亮传》:“时有 晋陵 令 沉巑之 性粗疏,好犯 亮 讳, 亮 不堪,遂启代之。 巑之 怏怏,乃造坐云:‘下官以犯讳被代,未知明府讳。’”《北史·杜弼传》:“相府法曹 辛子炎 諮事云‘取署’, 子炎 读‘署’为‘树’, 神武 怒其犯讳,杖之於前。” 明 李贽 《又答京友书》:“然称其名则以为犯讳,故长者咸讳其名而称字。”
(2).触犯忌讳。 唐 刘知几 《史通·直书》:“ 韦昭 仗正於 吴 朝, 崔浩 犯讳於 魏国 。” 鲁迅 《书信集·致赵家璧》:“内容因多系已经发表过,所以当不至于犯讳。” 罗广斌 杨益言 《红岩》第一章:“这种奇特景象似乎并不犯讳,居然不像燃放爆竹和烟火那样,被官方明令禁止。”
犯讳,汉语词汇,指触犯语言或行为上的禁忌,是中国古代礼法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触犯忌讳的言行",包含对尊长名号、礼制规范、民俗禁忌的冒犯。从历史制度看,犯讳可分为三类:
一、名讳禁忌 古代礼制规定需避君主与尊亲之名,《礼记·曲礼》载"卒哭乃讳",生者需避讳已故尊长名号。如司马迁著《史记》改"荀卿"为"孙卿",即为避汉宣帝刘询讳。
二、礼法禁忌 《唐律疏议》将"犯讳"列为"十恶"之外的罪名,规定官吏任职需避祖、父名讳。宋代发展出"二名不偏讳"等细则,形成系统的避讳制度。
三、民俗禁忌 民间存在岁时、婚丧、行业等禁忌,如《荆楚岁时记》记载正月忌杀鸡、腊月忌搬迁等习俗,违反者被视为犯讳。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延伸出"触犯禁忌""违反常规"等引申义,《现代汉语词典》将其注释为"旧时指不避尊长的名讳,现也指触犯禁忌"。相关研究可参考《中国避讳史》《汉语礼俗词语研究》等专著。
“犯讳”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避讳尊长或上级的名讳
旧时指不避讳尊亲、上级的名字或称号,被视为不敬行为。例如《南史·王亮传》记载,晋陵令沈巑之因触犯王亮的名讳被取代,体现了古代对避讳的严格性。
触犯忌讳或禁忌
广义上指违反社会、文化中的禁忌或敏感内容。如鲁迅在书信中提到“内容不至于犯讳”,即避免涉及敏感话题。
总结来看,“犯讳”既包含传统礼制中的避讳行为,也延伸至广义的禁忌触碰,需结合语境理解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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