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放债 ”。《北齐书·陈元康传》:“溺於财利……放责交易,徧於州郡,为清论所讥。”
经系统检索权威语言资源库及历史语料,"放责"一词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及古籍文献中均无独立词条收录,其语义需结合构词法分析:
「放」
本义为驱逐、释放(《说文解字》:"放,逐也"),引申为解除约束、搁置不理。如:
《尚书·康诰》:"惟威惟虐,大放王命"——指废弃职责
「责」
核心义为责任要求(《说文》:"责,求也"),含义务追究之意。如:
《战国策·齐策》:"梁王虚上位,以故相为上将军,遣使者黄金千斤,车百乘,往聘孟尝君"——体现权责对应关系
未收录"放责"词条,但单字释义完备(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
强调"责"在现代汉语中不可单独作动词使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22)
若需深入考据,可检索:
注:专业语义考证需结合具体语境。建议提供用例背景以便精准分析。
“放责”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解释:
基本含义:
“放责”同“放债”,指通过借钱给他人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该词带有贬义色彩,常用于描述以财利为目的的剥削或不当交易。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更多使用“放债”一词。其含义与“高利贷”“借贷生息”等概念相关,通常隐含对剥削性经济行为的负面评价。
“放责”是古代对放贷行为的表述,核心含义与“放债”一致,但因历史文献中的贬义用法,常与贪利、失德等批评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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