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icial notice] 旧州县衙门定期挂牌准予告状的做法
旧时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叫“放告”。 元 无名氏 《神奴儿》第三折:“小官是本处县官,今日陞厅,坐起早衙, 张千 ,喝攛箱放告。” 明 郑若庸 《玉玦记·阳勘》:“叨蒙圣恩,改擢京兆府尹……今日放告日子,且开了衙门,理会政事。”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放告日期》:“今州县放告收呈俱有日期。按《周礼》:朝士掌九棘三槐,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听,期外不听。似今之放告收呈矣。”《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我到任后,放告的头一天,便有一个已故盐商之妾 罗魏氏 ,告他儿子 罗荣统 的不孝。”
放告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官府在固定日期公开受理百姓诉讼的司法程序。其核心含义与运作方式如下:
字义溯源
合称“放告”,即官府公示受理诉状的日期,允许民众递交诉状。
官方定义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旧时官府定期挂出牌子,准许告状,称为放告。” 其制度多见于明清两代,州县衙门通常在特定日期(如每月逢三、逢八)开放接收诉状,以集中处理民间纠纷。
制度化设计
明清时期,州县官需按《钦定吏部则例》规定,于“放告日”升堂受理民事案件。此举旨在规范诉讼流程,避免滥诉,同时集中司法资源(参考《明史·刑法志》)。
社会功能
文学记载
清代小说《儒林外史》第五回描述:“知县准了状子,发房出了差,来到严家,严贡生已不在家,只得去会他二个兄弟……那时正是放告日期,知县坐堂。” 印证放告日作为司法程序的关键节点。
制度废止
清末司法改革后,随着现代法院体系建立,放告制度逐步废除,转为常设受理机制(《晚清法制改革研究》)。
“放告”是古代中国地方官署定期公开受理民众诉讼的制度,主要流行于元、明、清时期。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官府在特定日期(如每月初一、十五)开衙受理百姓递交诉状的行为。例如《喻世明言》提到“打听了放告日期”,说明民众需提前了解衙门受理案件的时间。
运作形式
历史文献佐证
元代杂剧《神奴儿》、明代《玉玦记》及清代《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作品均提及该制度,说明其延续性。
注意现代误用
部分现代语境中将“放告”解释为“举报他人”(如),实为对古义的曲解。该词本义仅指官方受理诉讼的流程,不涉及民间主动揭发行为。
扩展说明:放告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但实际执行中常受官僚作风影响,如《儒林外史》中亦有对衙门拖延案件的讽刺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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