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icial notice] 旧州县衙门定期挂牌准予告状的做法
旧时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叫“放告”。 元 无名氏 《神奴儿》第三折:“小官是本处县官,今日陞厅,坐起早衙, 张千 ,喝攛箱放告。” 明 郑若庸 《玉玦记·阳勘》:“叨蒙圣恩,改擢京兆府尹……今日放告日子,且开了衙门,理会政事。”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放告日期》:“今州县放告收呈俱有日期。按《周礼》:朝士掌九棘三槐,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听,期外不听。似今之放告收呈矣。”《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我到任后,放告的头一天,便有一个已故盐商之妾 罗魏氏 ,告他儿子 罗荣统 的不孝。”
“放告”是古代中国地方官署定期公开受理民众诉讼的制度,主要流行于元、明、清时期。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官府在特定日期(如每月初一、十五)开衙受理百姓递交诉状的行为。例如《喻世明言》提到“打听了放告日期”,说明民众需提前了解衙门受理案件的时间。
运作形式
历史文献佐证
元代杂剧《神奴儿》、明代《玉玦记》及清代《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作品均提及该制度,说明其延续性。
注意现代误用
部分现代语境中将“放告”解释为“举报他人”(如),实为对古义的曲解。该词本义仅指官方受理诉讼的流程,不涉及民间主动揭发行为。
扩展说明:放告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但实际执行中常受官僚作风影响,如《儒林外史》中亦有对衙门拖延案件的讽刺描写。
《放告》是指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或揭发他人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行为。主要用于指责、抨击某人或某事,传达一种不满或不信任的情感。
《放告》的拆分部首是“方”和“言”,其中“方”是部首,表示与空间、方位有关的意思;“言”是后部部首,表示与言语、语言有关的意思。
《放告》的总笔画数是10画,其中“方”的笔画数为4画,而“言”的笔画数为7画。
《放告》一词的来源较为复杂,早在古代就有相关词汇。在《说文解字》中,可以看到“放”字包含有放下、扩大等意义,而“告”字则有传达、告知等意思。合在一起,可以理解为“放下言辞”,即通过语言传递信息、揭发行为的意思。
《放告》的繁体字为「放告」,字形与简体字相似,仅在笔画上稍有不同。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放告》这一词,但可以找到一些与其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如“洩愤”、“告发”等。
1. 他毫不犹豫地放告了那个腐败官员的行为,为正义发声。
2. 媒体的曝光报道充当了大众的放告,揭示出了某些企业的不法行为。
1. 揭发:揭发他人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2. 举报:向相关部门举报他人的行为。
3. 放下:丢弃、舍弃某物或某种情感。
1. 告发:指控、揭发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2. 举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他人的违法行为。
包庇:掩护、庇护他人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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