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的意思、督抚的详细解释
督抚的解释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civil and military governors] 总督和巡抚,明清两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
督抚大吏争上符瑞。——《明史·海瑞传》
详细解释
总督和巡抚的并称。 明 清 两代最高地方官,兼理军政、刑狱。《警世通言·王娇鸾百年长恨》:“ 王忠 年六十餘,止一子 王彪 ,颇称驍勇,督抚留在军前効用。”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袁翁》:“翁自此富甲一县,已而生子,子生孙,皆能读书上达,有仕至尚书者,督抚者。” 章炳麟 《革命道德说》:“财力相君,权倾督抚。”
词语分解
- 督的解释 督 ū 察看;监管:监督。督办。督导。督察。督促。督师。督率(刬 )(亦作“督帅”)。督战。督学。 责罚:督过(督察责备)。督责。 古代将官名:都督。督邮。督护。总督。提督。督抚。 笔画数:; 部首
- 抚的解释 抚 (撫) ǔ 慰问:抚恤(安慰和周济)。抚慰。安抚。抚爱。 扶持,保护:抚养成人。 轻轻地按着:‰摩。抚摸。抚琴(弹琴)。抚今追昔。 同“拊”。 笔画数:; 部首:扌; 笔顺编号:
专业解析
“督抚”是中国明清时期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的合称,具体指总督和巡抚。这两个官职在明清两代的政治和军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核心含义与职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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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职能与字义解析:
- 督:本义为监督、督察、督促。在官职中,强调其监察、统领军事的职责。总督通常掌管一省或数省的军民要政,侧重于军事指挥、协调区域防务及监督地方官员。
- 抚:本义为安抚、抚慰、巡抚。在官职中,强调其管理民政、安抚地方的职责。巡抚通常掌管一省的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是省级最高行政长官。
- 合称“督抚”:体现了这两个官职在地方治理中军政结合、相辅相成的特点。总督偏重军事与跨省协调,巡抚偏重一省民政,两者共同构成中央控制地方的最高权力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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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与地位:
- 起源与发展:巡抚制度始于明代,最初是中央临时派遣的巡视官员,后逐渐固定为地方大员。总督的设置则更侧重于应对区域性军事需求(如边防、镇压大规模起义)。清代沿袭并完善了督抚制度,使其成为定制化的地方最高长官。
- 地方最高长官:在明清时期,督抚是地方层级的最高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总督通常管辖两到三个省(如两广总督、直隶总督),巡抚管辖一省(如江苏巡抚、山西巡抚)。在一些重要地区,总督也可能兼任巡抚(如直隶总督兼直隶巡抚)。
- 权力核心:督抚集地方行政、军事(尤其是巡抚在清代中期以后也拥有军权)、监察等大权于一身,是中央政令在地方得以贯彻执行的关键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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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范围:
- 军事方面(总督权重):统领辖区内的绿营军队,负责防务、剿匪、镇压叛乱,协调辖区内的军事行动。
- 行政方面(巡抚权重):管理全省的民政事务,包括吏治(考核、任免下属官员)、财政(征收赋税、管理开支)、司法(复审案件)、文教(科举、学校)、公共工程(水利、交通)等。
- 监察方面:督抚均有监察地方官员的职责,可弹劾、举荐所属官员。
- 奏事权:督抚拥有直接向皇帝上奏(“奏折”)的权力,报告地方情况、请示政务,是中央了解地方动态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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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特点与影响:
- 中央集权的体现:督抚制度是明清两代加强中央集权、有效控制辽阔疆域的重要手段。通过督抚,中央得以将权力触角深入地方。
- 位高权重:督抚品级高(总督通常为从一品或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权力极大,有“封疆大吏”之称。
- 对地方治理的决定性作用:地方吏治的清浊、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督抚的能力和操守。
总结来说,“督抚”一词特指明清时期的总督和巡抚,他们是中央王朝派驻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总督侧重军事统辖与跨省协调,巡抚侧重一省民政管理,两者共同构成维护中央统治、管理地方事务的核心权力架构。
权威来源参考: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2016).《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该词典作为规范性的语文词典,对“督抚”一词有基础定义,明确其为总督和巡抚的合称,并指出其历史背景)。
- 罗竹风 主编. (1986-1994).《汉语大词典》. 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这部大型汉语辞书对“督抚”的词条解释更为详细,会涵盖其历史沿革、具体职能和在官僚体系中的地位)。
- 夏征农,陈至立 主编. (2009).《辞海》(第六版彩图本).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辞海》作为综合性辞典,对历史官职“督抚”的解释会兼顾其政治制度背景和具体职责,是理解该词历史内涵的重要参考)。
- 白钢 主编. (1996).《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清代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这套通史著作详细阐述了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其中对督抚制度的设立、演变、职能权限及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作用有深入系统的论述,是理解“督抚”实质的权威历史学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督抚”是明清两代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合称,包含总督和巡抚两个职位,其制度演变与职能变化反映了中央集权的发展。以下为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合称,代表明清时期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总督通常管辖一省或数省,巡抚则主管一省,两者职权有重叠但侧重不同。
二、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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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明代发展
- 督抚制度始于明代,最初为临时派遣的监察官员。明初废除行省后设“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但因三司权力分散,中央派督抚协调地方事务。
- 宣德年间(1426-1435年)巡抚成为常设职务,景泰至成化年间(1450-1487年)总督制度逐渐成型,主要处理军事与跨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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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制度化
- 清初沿袭明制,督抚为临时差遣;顺治十八年(1661年)后逐渐固定为地方最高长官,统管军政、民政与司法。
- 清代督抚多由满人担任,乾隆时期满人占比超60%,职能从军事征服转向地方治理。
三、职能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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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范围
督抚负责协调三司、统筹地方事务,兼理军政与刑狱。明代督抚隶属都察院,清代则直接向皇帝负责,成为“封疆大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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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工具
督抚制度弥补了三司分权的缺陷,既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避免地方权力过度集中,是明清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
四、著名人物
- 张之洞:晚清湖广总督,推动洋务运动。
- 左宗棠:甘陕总督,收复新疆。
总结来看,督抚制度从明代的临时监察机制发展为清代常设地方行政核心,体现了明清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的平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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