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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杀的意思、斗杀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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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杀的解释

[kill in a fight] 由于殴斗、打架而杀死人

详细解释

亦作“鬭杀”。1.格斗致死。 唐 白居易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相争为鬭,相击为殴,交鬭致死,始名鬭杀。”

(2).争斗;厮杀。《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十六年》:“ 羌 俗暴悍,以鬭杀为勇。”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斗杀"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斗殴致人死命的行为"。根据《中国法制史》记载,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议》,特指因争斗而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与过失杀人形成法律区分。

从构词法分析,"斗"为会意字,甲骨文象两人持械相搏之形,《说文解字》释作"两士相对,兵杖在后";"杀"属形声字,从殳杀声,《尔雅》训为"戮也"。二字组合构成并列式合成词,完整呈现暴力冲突导致死亡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大清律例·刑律》将"斗杀"细分为"原无杀心"的临时起意与"持械斗狠"的蓄意伤害两类量刑标准,这种分类体系被《中国刑法通史》视为古代刑律精细化的重要例证。现代法律体系虽不再沿用该术语,但其体现的"主观恶性程度影响量刑"原则仍延续于现行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网络扩展解释

“斗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因斗殴、争执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以下从定义、法律沿革及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核心含义

“斗杀”指双方在斗殴或争执过程中,因肢体冲突导致一方死亡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非预谋性,即杀人行为发生在双方情绪激化的对抗中,而非事先策划(、)。

二、历史法律沿革

  1. 秦汉时期

    • 斗杀与“贼杀”(故意杀人)区分,处罚较轻。例如,《秦简·法律答问》记载,斗杀按“贼杀人”成例处理,但实际量刑较宽(、)。
    • 汉文帝时废除“同伍及邻居连坐”制度,仅追究直接责任人()。
  2. 唐代法律

    • 《唐律疏议》规定:斗殴杀人者处绞刑;若使用凶器,则与“故杀”同罪(、)。
    • 身份差异影响量刑:主人打死部曲(依附民)仅判徒刑,而部曲过失杀主人则处绞刑()。

三、与“故杀”的区别

四、文化与社会背景

部分民族地区(如羌族)曾以“斗杀为勇”,反映尚武习俗(、)。

五、现代意义

现代法律已无“斗杀”概念,类似行为根据“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致人死亡”等条款定罪,更强调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综合判定。

“斗杀”作为古代法律术语,体现了传统社会对冲突致死的分类与量刑逻辑,其区分“斗”与“故”的司法原则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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