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ll in a fight] 由于殴斗、打架而杀死人
亦作“鬭杀”。1.格斗致死。 唐 白居易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相争为鬭,相击为殴,交鬭致死,始名鬭杀。”
(2).争斗;厮杀。《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十六年》:“ 羌 俗暴悍,以鬭杀为勇。”
"斗杀"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斗殴致人死命的行为"。根据《中国法制史》记载,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议》,特指因争斗而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与过失杀人形成法律区分。
从构词法分析,"斗"为会意字,甲骨文象两人持械相搏之形,《说文解字》释作"两士相对,兵杖在后";"杀"属形声字,从殳杀声,《尔雅》训为"戮也"。二字组合构成并列式合成词,完整呈现暴力冲突导致死亡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大清律例·刑律》将"斗杀"细分为"原无杀心"的临时起意与"持械斗狠"的蓄意伤害两类量刑标准,这种分类体系被《中国刑法通史》视为古代刑律精细化的重要例证。现代法律体系虽不再沿用该术语,但其体现的"主观恶性程度影响量刑"原则仍延续于现行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斗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因斗殴、争执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以下从定义、法律沿革及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斗杀”指双方在斗殴或争执过程中,因肢体冲突导致一方死亡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非预谋性,即杀人行为发生在双方情绪激化的对抗中,而非事先策划(、)。
秦汉时期
唐代法律
部分民族地区(如羌族)曾以“斗杀为勇”,反映尚武习俗(、)。
现代法律已无“斗杀”概念,类似行为根据“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致人死亡”等条款定罪,更强调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综合判定。
“斗杀”作为古代法律术语,体现了传统社会对冲突致死的分类与量刑逻辑,其区分“斗”与“故”的司法原则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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