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法则。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保位权》:“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民知所去就,然后可以致治:是为象则。”《宋书·律历志上》:“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经核查《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权威辞书,汉语中并未收录"象则"作为独立词条。该组合在古汉语语境中可作分释理解:象,本义指陆生哺乳动物大象,引申为形象、象征,《说文解字》释为"南越大兽";则,指法则、规范,《尔雅》注为"法也"。二者连用需结合具体语境,如《周礼》中"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的教化体系,或可引申为通过礼乐象征建立行为准则。建议使用者提供具体文献出处,以便进行更精准的语义考释。
“象则”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象则”的核心含义为法则、规范。该词由“象”(指事物的形象或特征)和“则”(指规则、标准)组合而成,字面可理解为“符合某种形象或特征的准则”。
传统典籍中的用法
在汉代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保位权》中,以“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是为象则”为例,强调通过明确规范引导民众行为,体现社会秩序建立的法则性。
另一例见于《宋书·律历志》,批评乐器制作“无所象则”,即缺乏统一标准,导致随意性。
现代语境中的扩展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作为成语,引申为“事物形象与标准相符合”。例如,描述法院形象需符合公正象征,或技术领域中的图像处理需遵循特定规范。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春秋繁露》原文或《汉语大词典》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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