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众从事的事业。《宋书·张永传》:“愚谓交代之限,以一年为制,使征士之念,劳未及积;游农之望,收功岁成。斯则王度无騫,民业斯植矣。” 唐 韩愈 《柳州罗池庙碑》:“於是民业有经,公无负租。流逋四归,乐生兴事。” 宋 梅尧臣 《湖州寒食陪太守南园宴》诗:“使君千骑出南圃,歌吹前导后鸣鐃。是时輒预车马末,倾市竞观民业抛。” 梁启超 《中国工艺商业考提要》:“ 中国 所兴製造之业,徒偏重于造船、造兵械、造火药等局,糜金甚巨,而无益民业。”
“民业”是汉语中具有历史延续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词义 “民业”由“民”(百姓)与“业”(职业、产业)构成,特指民众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民众的产业或职业”,既包含具体的物质财产,也涵盖谋生手段的抽象概念。明代《字汇》释作“民之所营”,强调其社会属性。
二、历史用法
三、现代应用 在当代法律语境中,《民法典》第243条征收条款所述的“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本质上延续了民业概念中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中国民生发展报告》中,将民业扩展至“民众创新创业活动”范畴。
典型用例:
拓展知识: 该词在《盐铁论》《梦溪笔谈》等典籍中均有特殊语境含义,需结合具体文本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建议,研究时应区分“民业”在不同朝代的赋税制度中的具体指向。
“民业”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民众从事的事业,在不同语境中可具体指代国家经济基础或民生相关产业。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析:
“民业”一词兼具历史性与现实性,既可泛指民众经济生活,也可具体指向农业等传统产业。理解时需结合上下文,区分其广义(国家经济基础)与狭义(具体民生事业)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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