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衆從事的事業。《宋書·張永傳》:“愚謂交代之限,以一年為制,使征士之念,勞未及積;遊農之望,收功歲成。斯則王度無騫,民業斯植矣。” 唐 韓愈 《柳州羅池廟碑》:“於是民業有經,公無負租。流逋四歸,樂生興事。” 宋 梅堯臣 《湖州寒食陪太守南園宴》詩:“使君千騎出南圃,歌吹前導後鳴鐃。是時輒預車馬末,傾市競觀民業抛。” 梁啟超 《中國工藝商業考提要》:“ 中國 所興製造之業,徒偏重于造船、造兵械、造火藥等局,糜金甚巨,而無益民業。”
“民業”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延續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詞義 “民業”由“民”(百姓)與“業”(職業、産業)構成,特指民衆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民衆的産業或職業”,既包含具體的物質財産,也涵蓋謀生手段的抽象概念。明代《字彙》釋作“民之所營”,強調其社會屬性。
二、曆史用法
三、現代應用 在當代法律語境中,《民法典》第243條征收條款所述的“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動産”,本質上延續了民業概念中對合法私有財産的保護原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中國民生發展報告》中,将民業擴展至“民衆創新創業活動”範疇。
典型用例:
拓展知識: 該詞在《鹽鐵論》《夢溪筆談》等典籍中均有特殊語境含義,需結合具體文本分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建議,研究時應區分“民業”在不同朝代的賦稅制度中的具體指向。
“民業”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民衆從事的事業,在不同語境中可具體指代國家經濟基礎或民生相關産業。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析:
“民業”一詞兼具曆史性與現實性,既可泛指民衆經濟生活,也可具體指向農業等傳統産業。理解時需結合上下文,區分其廣義(國家經濟基礎)與狹義(具體民生事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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