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条文。 唐 韩愈 《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 鲁迅 《花边文学·迎神和咬人》:“我不知道法律,但大约 民国 以前的律文中,恐怕也未必有这样的规定罢。”
“律文”是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历史用法两方面解析:
一、字义溯源 “律”本义指古代校正乐音标准的管状仪器,《说文解字》释为“均布也”,后引申为规范行为的准则;“文”在甲骨文中象形为交错纹路,本义指文字、条文,《尔雅》注“文,书也”。二字组合构成偏正结构,字面意为“成文的法律规范”。
二、专业释义 《汉语大词典》界定为“法律条文”,特指法典中具备强制约束力的书面规定。该词在汉代已见于典籍,《汉书·刑法志》载“律文烦苛”,唐代《唐律疏议》作为现存最早完整法典,其正文部分即标注为“律文”。
三、语用特征 现代汉语中多用于法学领域,指代法律文件的主体条款,区别于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如《民法典》编纂时强调“律文表述需兼顾严谨性与通俗性”。该词具有书面语体色彩,常见于学术著作、法律文书等正式语境。
“律文”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及扩展解释如下:
一、基本释义
指法律条文,即国家或政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款。例如唐代韩愈在奏章中批评官府违背律文对平民施以苛刑(《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鲁迅也通过民国前后的律文对比揭示旧法制的局限(《迎神和咬人》)。
二、字义分解
三、扩展说明
如需进一步探究古代律法或音律文化,可参考《唐律疏议》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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