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條文。 唐 韓愈 《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狀》:“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 魯迅 《花邊文學·迎神和咬人》:“我不知道法律,但大約 民國 以前的律文中,恐怕也未必有這樣的規定罷。”
“律文”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用法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溯源 “律”本義指古代校正樂音标準的管狀儀器,《說文解字》釋為“均布也”,後引申為規範行為的準則;“文”在甲骨文中象形為交錯紋路,本義指文字、條文,《爾雅》注“文,書也”。二字組合構成偏正結構,字面意為“成文的法律規範”。
二、專業釋義 《漢語大詞典》界定為“法律條文”,特指法典中具備強制約束力的書面規定。該詞在漢代已見于典籍,《漢書·刑法志》載“律文煩苛”,唐代《唐律疏議》作為現存最早完整法典,其正文部分即标注為“律文”。
三、語用特征 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法學領域,指代法律文件的主體條款,區别于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如《民法典》編纂時強調“律文表述需兼顧嚴謹性與通俗性”。該詞具有書面語體色彩,常見于學術著作、法律文書等正式語境。
“律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及擴展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法律條文,即國家或政權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具體條款。例如唐代韓愈在奏章中批評官府違背律文對平民施以苛刑(《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狀》),魯迅也通過民國前後的律文對比揭示舊法制的局限(《迎神和咬人》)。
二、字義分解
三、擴展說明
如需進一步探究古代律法或音律文化,可參考《唐律疏議》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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