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s and decrees;command;order] 律度法令;法规
(1).法令。《史记·孝文本纪》:“请奉詔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明 焦竑 《玉堂丛语·纂修》:“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於先,律以齐之於后。” 严复 《吴芝瑛传》:“且朝廷律令,固无不许掩瘞罪骸明文。”
(2).指一般的法则、规律。 唐 柳宗元 《复杜温夫书》:“但见生用助字,不当律令,惟以此奉答。所谓乎、歟、耶、哉、夫者,疑辞也;矣、耳、焉、也者,决辞也。今生则一之。” 廖仲恺 《革命派与反革命派》:“原来社会科学的律令,确不是妙想的玄谈,我们看看最近的事实,如 陈炯明 之反动与 冯自由 之捣乱,便是这条定律下的例证。”
(3).道教称迅速善走的神。 唐 李匡乂 《资暇集》卷中:“ 律令 是雷边捷鬼,学者岂不知之,此鬼善走,与雷相疾速,故云如此鬼之疾走也。”《警世通言·旌阳宫铁树镇妖》:“又飞符一道,差那 律令大神 ,逕到 雷神 处投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五》:“雷部鬼 律令 行最疾,何不遣取?”
律令是汉语中具有双重含义的复合词,其释义需从构词法和历史语境两方面解析:
《说文解字》释为"均布也",本指音律的规范,引申为法律准则。在法制语境中特指刑事法典,如《唐律疏议》中的刑律条文。
甲骨文象人跪听命之形,《说文》注"发号也",本义为上级指令,后演变为行政规章,与"律"互补构成法律体系。
作为复合词,"律令"存在两类核心含义:
秦汉时期"律""令"并立:"律"为稳定性法典(如《秦律》),"令"为临时诏令(如《津关令》)。《汉书·刑法志》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此处指成文法的集合体。现代汉语继承此义,如"遵守国家律令"。
源于汉代方术,《抱朴子》载道士以"律令"敕使鬼神。此义项中"律令"拟声雷部鬼卒之名,表急速执行神意,如道经"急急如律令"。
时期 | 法律义项 | 宗教义项 |
---|---|---|
战国秦汉 | 刑律与政令的合称 | 尚未形成 |
魏晋南北朝 | 《晋令》《梁律》等法典代称 | 方术咒语初现 |
唐宋 | 《唐律疏议》确立律令体系 | 道教符咒固定用语 |
现代 | 泛指法律法规(书面语) | 民俗仪式用语 |
现代汉语中,"律令"的法律用法多见于正式文书,宗教用法仅存于民俗活动。二者差异显著:法律义强调强制性规范,宗教义侧重超自然效力,需依具体语境判别。
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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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一词的含义可从以下两个维度解析:
一、法律与制度范畴
基本定义
指国家或政权制定的法律条文、法令及规章制度,具有强制约束力。如《史记》记载萧何收集秦朝律令典籍,体现其作为治国工具的重要性。
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律令体系成熟于唐代,形成“律、令、格、式”四类法律形式。例如《唐律疏议》不仅规范刑罚,还涉及户籍、赋税等社会管理内容,成为东亚律令制典范。
二、文化与宗教延伸
道教文化中的特殊含义
道教咒语“急急如律令”中的“律令”源自传说中雷部神名,象征迅疾。此用法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公文结尾语“如律令”,后演变为宗教仪式中催促鬼神执行的术语。
语言学扩展
唐代文人柳宗元曾以“律令”比喻语言使用规范,批评助词误用现象,显示词义向抽象规则延伸。
注:关于“律令”是否特指周穆王时期人物的说法,因来源权威性较低,建议结合权威史料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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