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 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律例馆”是清代重要的法律机构,其含义和职能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律例馆”字面由“律”(法律)、“例”(判例或条例)、“馆”(机构)三字组成,指清代负责法律修订、条例汇编及司法复核的官方机构,职能类似于现代立法与司法解释部门。
律例馆聚集了清代顶尖法律人才,代表官方最高法律知识水平,其活动贯穿立法、修例、司法解释全过程,对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中央司法集权具有核心作用。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核心机构,律例馆通过动态修法、专业议案等机制,实现了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衔接,深刻影响了清代法制进程。
《律例馆》是一个汉字词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律、例和馆。律指法律、规章制度,例指事例、规范,馆指机构、场所。
因此,《律例馆》的意思是指一个机构或场所,负责管理、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律例馆》的部首和笔画如下:
律:徐字旁(彳)+ 成字头()+ 纟(纟)= 7笔
例:亻(人)+ 力(力)+ 口(口)= 8笔
馆:门(门)+ 干(干)+ 缶(缶)= 9笔
《律例馆》这个词是出自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根据史书记载,最早出现于唐代。在繁体字中,律例馆的写法为「律例館」。
在古时候的汉字写法中,律例馆的字形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结构保持一致。
1. 在律例馆的帮助下,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2. 律例馆举行了一次有关新的规章制度的讲座。
-律师: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的专业人士。
-例外:指不适用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和原则的特例。
-法规局
-法律部门
-立法机构
-违法行为
-违规行为
-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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