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 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律例馆是清代中央司法机构中负责法律编纂与修订的专门部门,隶属于刑部。其主要职能包括修订、整理律法条文,汇编刑事案例,并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该机构在清代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通过系统化整理律例为司法审判提供权威依据。
律法修订
定期修订《大清律例》,整合新颁布的条例与司法解释,删除过时条款,确保法律适应社会变迁。例如雍正三年(1725年)的律例修订即由该馆主导,确立量刑标准与诉讼程序。
案例汇编
精选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形成《刑案汇览》,为地方官员提供裁判参考。此类汇编涵盖盗窃、命案、土地纠纷等类型,通过案例解释律文模糊之处,补充成文法不足。
法律咨询与解释
答复地方衙门对律例适用的疑问,发布具有约束力的"通行章程",统一全国司法尺度。其解释常成为后续立法基础,如对"正当防卫"界限的界定直接影响光绪年间律法修订。
律例馆初设于顺治二年(1645年),雍正时期制度化,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随清末司法改革裁撤。其职能部分移交新设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及修订法律馆,标志着传统律例体系向近代法典化转型。
该机构的工作成果是研究清代法制史的关键史料,其案例汇编体现法律适用中的情理法平衡,反映传统司法如何通过"比附援引"解决法律滞后性问题。现代学者认为其运作机制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的代表性实践。
参见
“律例馆”是清代重要的法律机构,其含义和职能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律例馆”字面由“律”(法律)、“例”(判例或条例)、“馆”(机构)三字组成,指清代负责法律修订、条例汇编及司法复核的官方机构,职能类似于现代立法与司法解释部门。
律例馆聚集了清代顶尖法律人才,代表官方最高法律知识水平,其活动贯穿立法、修例、司法解释全过程,对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中央司法集权具有核心作用。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核心机构,律例馆通过动态修法、专业议案等机制,实现了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衔接,深刻影响了清代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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