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署名。 順治 二年始設; 乾隆 七年隸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條式頒行。每經五年彙輯編排,稱小修;滿十年,重新補充删減,定為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一》。
律例館是清代中央司法機構中負責法律編纂與修訂的專門部門,隸屬于刑部。其主要職能包括修訂、整理律法條文,彙編刑事案例,并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該機構在清代法律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通過系統化整理律例為司法審判提供權威依據。
律法修訂
定期修訂《大清律例》,整合新頒布的條例與司法解釋,删除過時條款,确保法律適應社會變遷。例如雍正三年(1725年)的律例修訂即由該館主導,确立量刑标準與訴訟程式。
案例彙編
精選全國重大刑事案件形成《刑案彙覽》,為地方官員提供裁判參考。此類彙編涵蓋盜竊、命案、土地糾紛等類型,通過案例解釋律文模糊之處,補充成文法不足。
法律咨詢與解釋
答複地方衙門對律例適用的疑問,發布具有約束力的"通行章程",統一全國司法尺度。其解釋常成為後續立法基礎,如對"正當防衛"界限的界定直接影響光緒年間律法修訂。
律例館初設于順治二年(1645年),雍正時期制度化,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隨清末司法改革裁撤。其職能部分移交新設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及修訂法律館,标志着傳統律例體系向近代法典化轉型。
該機構的工作成果是研究清代法制史的關鍵史料,其案例彙編體現法律適用中的情理法平衡,反映傳統司法如何通過"比附援引"解決法律滞後性問題。現代學者認為其運作機制是中國古代成文法與判例法結合的代表性實踐。
參見
“律例館”是清代重要的法律機構,其含義和職能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律例館”字面由“律”(法律)、“例”(判例或條例)、“館”(機構)三字組成,指清代負責法律修訂、條例彙編及司法複核的官方機構,職能類似于現代立法與司法解釋部門。
律例館聚集了清代頂尖法律人才,代表官方最高法律知識水平,其活動貫穿立法、修例、司法解釋全過程,對維護法律權威性和中央司法集權具有核心作用。
作為清代法律體系的核心機構,律例館通過動态修法、專業議案等機制,實現了法律文本與實踐的銜接,深刻影響了清代法制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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