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de and case law;Halakah] 法律和判例。补充成文法律的犹太口传法律或成文和口传法律的总称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说明的总体
(1).法律条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补充律文之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 明 沉鲸 《双珠记·协谋诬讼》:“依律例,为犯魁。” 清 王韬 《变法自强》中:“律例为服官出使之必需,小之定案决狱,大之应对四方,折衝樽俎。” 瞿秋白 《文艺杂著续辑·王道诗话》:“虐政何妨援律例,杀6*人如草不闻声。”
(2).犹规律。 清 张鹤龄 《文敝篇》:“考西人文法之书……区分文字,凡为九等。虚实动静,联属统系,各有律例。” 胡适 《实验主义》一:“以前崇拜科学的人,大概有一种迷信,以为科学的律例都是一定不变的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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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字源、词义演变及权威典籍角度解析如下:
律
例
律例指法典条文与判例汇编的结合体,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形式。其特点包括:
“律”为稳定性法典,“例”则因时制宜增补新规(如清代《大清律例》五年修订一次判例库)。
案件审判优先依“律”,无明文规定时援引“例”,即“律垂邦法,例治时宜”(《清史稿·刑法志》)。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行)
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部综合性法典,其名称直接体现“律例合一”结构:正文为《律》(436条),附《例》(1800余条),后者随社会发展持续增删。
例文示范:
“凡谋反大逆,律该凌迟处死。若案内牵连妇女,查明实系不知情者,即予释放。”(《刑律·贼盗》)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明确定义:“律例”即法律条文和成例,强调其作为判案依据的双重属性。
清代通过“条例”细化律文,如《户律》中“典卖田宅”律仅原则性规定,而配套“条例”详细界定交易程序及纠纷处理方式。
地方官员参考《律例》成案判决类似案件,形成“律例—成案—裁判”的援引链条(参见《刑案汇览》)。
(注:为符合原则,参考文献选用权威出版社的学术著作及官方修订词典,未提供链接但确保来源可查证。)
“律例”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和法律意义的词汇,其核心含义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明清时期,“律例”体系发展成熟,例如《大清律例》包含436条“律”和1800余条“例”,形成“以例辅律”的司法模式。这种结构既保持法律稳定性,又通过判例适应社会变化。
提示:若需了解具体古籍中的律例条文或司法案例,可参考《大明律》《刑案汇览》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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