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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的意思、律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律例的解釋

[code and case law;Halakah] 法律和判例。補充成文法律的猶太口傳法律或成文和口傳法律的總稱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說明的總體

詳細解釋

(1).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明 沉鲸 《雙珠記·協謀誣訟》:“依律例,為犯魁。” 清 王韬 《變法自強》中:“律例為服官出使之必需,小之定案決獄,大之應對四方,折衝樽俎。” 瞿秋白 《文藝雜著續輯·王道詩話》:“虐政何妨援律例,殺6*人如草不聞聲。”

(2).猶規律。 清 張鶴齡 《文敝篇》:“考西人文法之書……區分文字,凡為九等。虛實動靜,聯屬統系,各有律例。” 胡適 《實驗主義》一:“以前崇拜科學的人,大概有一種迷信,以為科學的律例都是一定不變的天經地義。”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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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律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源、詞義演變及權威典籍角度解析如下:


一、單字釋義

    • 本義指古代校正樂音标準的管狀儀器(如“律呂”),引申為規範、法則。《說文解字》釋:“律,均布也”,強調普遍適用的規則性。
    • 法律語境中特指成文法典條文(如《唐律》《大明律》)。
    • 原指類比、參照的标準(《說文》:“例,比也”),後衍生為可援引的判例或慣例。
    • 法律領域指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典型案件裁決,為後續審判提供依據。

二、合成詞釋義

律例指法典條文與判例彙編的結合體,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核心形式。其特點包括:


三、權威典籍佐證

  1.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頒行)

    作為中國古代最後一部綜合性法典,其名稱直接體現“律例合一”結構:正文為《律》(436條),附《例》(1800餘條),後者隨社會發展持續增删。

    例文示範:

    “凡謀反大逆,律該淩遲處死。若案内牽連婦女,查明實系不知情者,即予釋放。”(《刑律·賊盜》)

  2.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明确定義:“律例”即法律條文和成例,強調其作為判案依據的雙重屬性。


四、曆史語境中的功能


參考文獻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2. 張晉藩. 《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 法律出版社, 2005.
  3. 田濤, 鄭秦點校. 《大清律例》. 法律出版社, 1999.

(注:為符合原則,參考文獻選用權威出版社的學術著作及官方修訂詞典,未提供鍊接但确保來源可查證。)

網絡擴展解釋

“律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意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一、法律條文與判例的結合

  1. “律”指法律正文,即國家制定的正式成文法規,如《大明律》《大清律例》中的核心條文。
  2. “例”指補充性條例或判例,用于彌補律文的不足,包括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典型案例或臨時頒布的補充法規。例如清代通過“例”來調整法律適用,如《大清律例》中“例”的數量遠超“律”。

二、引申含義與用法

  1. 規律性含義:少數語境中可引申為“規律”,如清代張鶴齡在讨論文法時提到“虛實動靜,聯屬統系,各有律例”。
  2. 社會規範象征:常用于強調遵守法律或制度,如“虐政何妨援律例”(瞿秋白《王道詩話》)。

典型曆史應用

明清時期,“律例”體系發展成熟,例如《大清律例》包含436條“律”和1800餘條“例”,形成“以例輔律”的司法模式。這種結構既保持法律穩定性,又通過判例適應社會變化。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古籍中的律例條文或司法案例,可參考《大明律》《刑案彙覽》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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