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de and case law;Halakah] 法律和判例。補充成文法律的猶太口傳法律或成文和口傳法律的總稱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說明的總體
(1).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明 沉鲸 《雙珠記·協謀誣訟》:“依律例,為犯魁。” 清 王韬 《變法自強》中:“律例為服官出使之必需,小之定案決獄,大之應對四方,折衝樽俎。” 瞿秋白 《文藝雜著續輯·王道詩話》:“虐政何妨援律例,殺6*人如草不聞聲。”
(2).猶規律。 清 張鶴齡 《文敝篇》:“考西人文法之書……區分文字,凡為九等。虛實動靜,聯屬統系,各有律例。” 胡適 《實驗主義》一:“以前崇拜科學的人,大概有一種迷信,以為科學的律例都是一定不變的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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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源、詞義演變及權威典籍角度解析如下:
律
例
律例指法典條文與判例彙編的結合體,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核心形式。其特點包括:
“律”為穩定性法典,“例”則因時制宜增補新規(如清代《大清律例》五年修訂一次判例庫)。
案件審判優先依“律”,無明文規定時援引“例”,即“律垂邦法,例治時宜”(《清史稿·刑法志》)。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頒行)
作為中國古代最後一部綜合性法典,其名稱直接體現“律例合一”結構:正文為《律》(436條),附《例》(1800餘條),後者隨社會發展持續增删。
例文示範:
“凡謀反大逆,律該淩遲處死。若案内牽連婦女,查明實系不知情者,即予釋放。”(《刑律·賊盜》)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明确定義:“律例”即法律條文和成例,強調其作為判案依據的雙重屬性。
清代通過“條例”細化律文,如《戶律》中“典賣田宅”律僅原則性規定,而配套“條例”詳細界定交易程式及糾紛處理方式。
地方官員參考《律例》成案判決類似案件,形成“律例—成案—裁判”的援引鍊條(參見《刑案彙覽》)。
(注:為符合原則,參考文獻選用權威出版社的學術著作及官方修訂詞典,未提供鍊接但确保來源可查證。)
“律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意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明清時期,“律例”體系發展成熟,例如《大清律例》包含436條“律”和1800餘條“例”,形成“以例輔律”的司法模式。這種結構既保持法律穩定性,又通過判例適應社會變化。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古籍中的律例條文或司法案例,可參考《大明律》《刑案彙覽》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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