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de and case law;Halakah] 法律和判例。補充成文法律的猶太口傳法律或成文和口傳法律的總稱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說明的總體
(1).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明 沉鲸 《雙珠記·協謀誣訟》:“依律例,為犯魁。” 清 王韬 《變法自強》中:“律例為服官出使之必需,小之定案決獄,大之應對四方,折衝樽俎。” 瞿秋白 《文藝雜著續輯·王道詩話》:“虐政何妨援律例,殺6*人如草不聞聲。”
(2).猶規律。 清 張鶴齡 《文敝篇》:“考西人文法之書……區分文字,凡為九等。虛實動靜,聯屬統系,各有律例。” 胡適 《實驗主義》一:“以前崇拜科學的人,大概有一種迷信,以為科學的律例都是一定不變的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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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意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明清時期,“律例”體系發展成熟,例如《大清律例》包含436條“律”和1800餘條“例”,形成“以例輔律”的司法模式。這種結構既保持法律穩定性,又通過判例適應社會變化。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古籍中的律例條文或司法案例,可參考《大明律》《刑案彙覽》等文獻。
律例是指根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則或條款。它用于指導、約束和規範人們的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律例這個詞由“彳”、“口”、“心”、“戈”、“頁”五個部首組成。它的總筆畫數為12畫。
律例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昭公三十一年》這部古代史書中,意為試行的法則。後來,它逐漸演化為現代法律中的規則和條款。
律例的繁體字為「律例」。
在古代漢字書寫中,律例的寫法可能會有一些變化。不過,由于本文主要讨論現代用法,暫不詳細介紹古時候的寫法。
1. 他違反了公司的律例,因此受到了嚴厲的處罰。
2. 學校規定的律例要求學生按時上交作業,并遵守校紀校規。
律例常常與其他詞彙搭配使用,形成相關的詞組,例如:
- 法律律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或條例。
- 行業律例:指規範某個行業的規則,用以維護行業的正常秩序。
- 校規校律:指學校内部制定的規範學生行為的規則。
律例的近義詞有:規定、條例、規章、法規、制度等。
律例的反義詞是:自由、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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