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抄本;抄录的副本。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二:“至今每亲试进士,改放及第,自十人以上,御试卷子并録本於 真宗 影殿前焚烧。”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吕申公不悦范希文》:“一日, 希文 答 元昊 书,録本奏呈。”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艺七·文表》:“此乃録本,多残缺,视刻本不啻十之二。”
録本(lù bě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抄录或复制的文本副本,强调对原始文献的誊写或复制行为。以下从权威词典及学术角度分层解析:
抄录的副本
指通过手工誊写或印刷等方式复制的文本,与“正本”相对。例如古籍传抄过程中产生的复本,常见于档案、文书领域。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1卷,第267页;《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第851页。
官方文书的副本
在历史行政语境中,特指官府文书、档案的备份文件,用于备案或传递。如清代奏折制度中的“录副奏折”。
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录副"条目;国家图书馆《清代档案术语词典》。
词源考据
“録”本义为抄写(《说文解字》:“録,金色也”,引申为记载),与“本”(书册)结合后,至迟在明代已专指副本。
来源:王力《古汉语字典》第128页;《辞源》(修订本)第3291页。
古籍用例
清代学者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提到:“重要案牍,必存録本以备稽考”,印证其存档功能。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文史通义·内篇三》。
在当代语境中,“録本”可泛指数字化副本(如扫描件、电子档案),但仍保留“非原始文件”的特性。法律文件中需标注“此爲録本”以区别原件效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文书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4页。
(注:部分古籍来源因版权限制未提供链接,可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检索原文;现代文献可参考中国知网权威版本。)
“録本”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解释:
“録本”是古代文献中常见的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手抄副本,具有历史文献学和版本学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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