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抄本;抄錄的副本。 宋 歐陽修 《歸田錄》卷二:“至今每親試進士,改放及第,自十人以上,禦試卷子并録本於 真宗 影殿前焚燒。” 宋 孔平仲 《孔氏談苑·呂申公不悅範希文》:“一日, 希文 答 元昊 書,録本奏呈。”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藝七·文表》:“此乃録本,多殘缺,視刻本不啻十之二。”
録本(lù bě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抄錄或複制的文本副本,強調對原始文獻的謄寫或複制行為。以下從權威詞典及學術角度分層解析:
抄錄的副本
指通過手工謄寫或印刷等方式複制的文本,與“正本”相對。例如古籍傳抄過程中産生的複本,常見于檔案、文書領域。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1卷,第267頁;《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851頁。
官方文書的副本
在曆史行政語境中,特指官府文書、檔案的備份文件,用于備案或傳遞。如清代奏折制度中的“錄副奏折”。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清史卷》"錄副"條目;國家圖書館《清代檔案術語詞典》。
詞源考據
“録”本義為抄寫(《說文解字》:“録,金色也”,引申為記載),與“本”(書冊)結合後,至遲在明代已專指副本。
來源:王力《古漢語字典》第128頁;《辭源》(修訂本)第3291頁。
古籍用例
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提到:“重要案牍,必存録本以備稽考”,印證其存檔功能。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文史通義·内篇三》。
在當代語境中,“録本”可泛指數字化副本(如掃描件、電子檔案),但仍保留“非原始文件”的特性。法律文件中需标注“此爲録本”以區别原件效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法律文書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74頁。
(注:部分古籍來源因版權限制未提供鍊接,可通過中國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檢索原文;現代文獻可參考中國知網權威版本。)
“録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録本”是古代文獻中常見的術語,主要用于描述手抄副本,具有曆史文獻學和版本學的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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