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少府掌管、供帝王使用的钱财。 汉 桓宽 《盐铁论·徭役》:“先帝忧百姓不赡,出禁钱,解乘舆驂,贬乐损膳,以賑穷备边费。”《汉书·贾捐之传》:“暴师曾未一年,兵出不踰千里,费四十餘万万,大司农钱尽,乃以少府禁钱续之。” 颜师古 注:“少府钱主供天子,故曰禁钱。”《后汉书·百官志三》:“承 秦 ,凡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属少府。”《新唐书·李适之传》:“ 玄宗 患 穀 洛 岁暴耗徭力,詔 适之 以禁钱作三大防。”
"禁钱"是汉语历史词汇系统中的特殊经济术语,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指官府专铸的流通货币 该词最早见于《汉书·食货志》记载:"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乎?"此处的"法钱"即后世所称"禁钱",特指由中央政权统一铸造并强制流通的法定货币。宋代《文献通考》更明确记载:"私铸钱者绞,其用铜者禁,则法钱乃谓之禁钱",说明该称谓与货币管理制度直接相关。
二、指违反禁令的非法钱财 《资治通鉴·唐纪》胡三省注:"禁钱谓禁省中藏钱也",此解延伸为违反朝廷禁令所获资财。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提及:"私相贸易谓之禁钱",强调其非法流通属性,这类钱财往往伴随刑罚处置。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禁"字甲骨文象形为祭祀法器,引申出"法度"核心义项。汉代许慎《说文解字》释:"禁,吉凶之忌也",后衍生"制约""禁令"等引申义。与"钱"组合后构成偏正结构复合词,完整保留了该词法律强制性的语义特征。
该词汇在清中期逐渐退出常用词范畴,但在研究古代经济法制史时仍具重要参考价值。现代《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均收录此条,建议通过国家图书馆《中华经典古籍库》或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查阅原始文献。
“禁钱”一词在不同历史文献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区分:
一、帝王专用钱财
二、货币流通禁令
补充说明:部分文献(如《后汉书》《新唐书》)提到“禁钱”与山泽税收的关联,这类税收由少府征收后直接转为皇室私用资金,进一步印证了第一类含义的财政体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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