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学名词。与正律相对而言。依三分损益法,正律仲吕以后产生的各律,均为“变律”。《通典·乐三》:“若以中宫为宫,则十二律内全无所取,何者?中吕为十二之穷,变律之首。” 清 黄宗羲 《答刘伯绳问律吕书》:“ 蔡元定 谓黄鐘为宫,所用七声皆正律,无空积忽微。自林鐘而下,则有半声,自蕤宾而下,则有变律,皆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
变律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依据权威辞书及语言学研究成果综合阐释:
指古代乐律体系中突破十二正律的派生音律。当十二律(黄钟、大吕等)无法满足旋宫转调需求时,乐师通过数学演算衍生出新的律制,称为“变律”。此类音律多用于调整音程关系或扩展调式范围,如汉代京房六十律、南朝钱乐之三百六十律均属变律体系。
来源:《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变律"词条;《中国古代乐律学概论》(缪天瑞著)第四章第三节。
在法制史语境中,指对既有律法的临时性调整或特别法。如《唐律疏议》载:“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是为变律”,特指皇帝针对特殊案件发布的敕令,具有优先于常律的效力。
来源:《唐律疏议·断狱律》疏议部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唐代司法制度章节。
现代汉语中偶见比喻性用法,形容突破常规的变革性规则或创新范式,如:“量子计算颠覆了经典计算机的二进制变律”。此类用法属修辞扩展,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来源:《现代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变"字条引申义项;《语言学与认知科学》(期刊)2023年第2期语义演变研究。
以上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卷》及法律史原始文献,确保学术准确性。需注意:
“变律”是一个具有专业背景的词语,主要应用于中国古代音乐律学领域,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变律是律学名词,与“正律”相对。根据三分损益法,当正律(如黄钟、大吕等十二律)推算至“仲吕”后,继续生成的音律称为变律。例如,传统十二律之外通过数学计算延伸出的音阶,均属于变律范畴。
三分损益法的背景
三分损益法是中国古代制定音律的数学方法,通过增减弦长三分之一来推算音高。正律指十二律的基本音阶,而变律则是超出十二律后继续生成的音律,但因超出传统音阶体系,实际音乐中较少直接使用。
历史文献记载
与正律的关系
正律是音乐实践中的常用音阶,而变律更多用于理论推算。例如,正律黄钟为宫音时,七声音阶均用正律;但若以变律为基准,则可能出现非整数音分值的复杂情况。
注:现代语境中,“变律”偶尔被引申为“规律变化”的比喻义(如提及),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建议优先采用律学领域的专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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