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學名詞。與正律相對而言。依三分損益法,正律仲呂以後産生的各律,均為“變律”。《通典·樂三》:“若以中宮為宮,則十二律内全無所取,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 清 黃宗羲 《答劉伯繩問律呂書》:“ 蔡元定 謂黃鐘為宮,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
“變律”是一個具有專業背景的詞語,主要應用于中國古代音樂律學領域,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變律是律學名詞,與“正律”相對。根據三分損益法,當正律(如黃鐘、大呂等十二律)推算至“仲呂”後,繼續生成的音律稱為變律。例如,傳統十二律之外通過數學計算延伸出的音階,均屬于變律範疇。
三分損益法的背景
三分損益法是中國古代制定音律的數學方法,通過增減弦長三分之一來推算音高。正律指十二律的基本音階,而變律則是超出十二律後繼續生成的音律,但因超出傳統音階體系,實際音樂中較少直接使用。
曆史文獻記載
與正律的關系
正律是音樂實踐中的常用音階,而變律更多用于理論推算。例如,正律黃鐘為宮音時,七聲音階均用正律;但若以變律為基準,則可能出現非整數音分值的複雜情況。
注:現代語境中,“變律”偶爾被引申為“規律變化”的比喻義(如提及),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優先采用律學領域的專業解釋。
“變律”一詞是由兩個字組成,其中“變”字意為改變、變動,而“律”字表示規律、法則。因此,“變律”可以理解為改變規律或法則的意思。
“變律”這個詞的第一個字“變”是一個獨體字,由“亻”(人)部首和“扁”部構成,它的總筆畫數為七。而第二個字“律”是一個由“彳”(衣)部首和“聿”部構成的獨體字,它的筆畫數為九。
“變律”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禮記·樂記》一書中,原本是指在音樂中改變樂曲的調子。在古代,音樂是一種通過演奏樂曲來表達情感和思想的藝術形式,而“變律”則用來形容在演奏樂曲過程中改變調子的行為。如今,“變律”這個詞擴展了其含義,也用于形容其他領域中的規則或法則的改變。
在繁體中,”變律“的寫法與簡體相同,沒有任何改動。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尤其是在秦漢時期,對于"變律"這個詞,其字形可能會有一些差異。不過,我們現在使用的現代漢字寫法中,“變律”的字形保持了相對穩定不變。
1. 這個社會變化太快,規則也在不斷變律。
2. 他們嘗試了新的變律方法來改善工作流程。
變化、變動、轉變、改變、調整。
修改、調整、更改、改動、變更。
保持、穩定、固定、恒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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