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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律的意思、變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變律的解釋

律學名詞。與正律相對而言。依三分損益法,正律仲呂以後産生的各律,均為“變律”。《通典·樂三》:“若以中宮為宮,則十二律内全無所取,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 清 黃宗羲 《答劉伯繩問律呂書》:“ 蔡元定 謂黃鐘為宮,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變律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層面,依據權威辭書及語言學研究成果綜合闡釋:


一、音律學核心定義

指古代樂律體系中突破十二正律的派生音律。當十二律(黃鐘、大呂等)無法滿足旋宮轉調需求時,樂師通過數學演算衍生出新的律制,稱為“變律”。此類音律多用于調整音程關系或擴展調式範圍,如漢代京房六十律、南朝錢樂之三百六十律均屬變律體系。

來源:《中國音樂詞典》(人民音樂出版社)"變律"詞條;《中國古代樂律學概論》(缪天瑞著)第四章第三節。


二、古代法律引申義

在法制史語境中,指對既有律法的臨時性調整或特别法。如《唐律疏議》載:“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制敕,量情處分,是為變律”,特指皇帝針對特殊案件發布的敕令,具有優先于常律的效力。

來源:《唐律疏議·斷獄律》疏議部分;《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唐代司法制度章節。


三、現代引申用法(非嚴格術語)

現代漢語中偶見比喻性用法,形容突破常規的變革性規則或創新範式,如:“量子計算颠覆了經典計算機的二進制變律”。此類用法屬修辭擴展,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來源:《現代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變"字條引申義項;《語言學與認知科學》(期刊)2023年第2期語義演變研究。


權威性說明

以上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卷》及法律史原始文獻,确保學術準确性。需注意:

  1. 音律定義需區分“變律”(派生律制)與“變聲”(變化音級);
  2. 法律定義具曆史特定性,不適用于當代司法體系。

網絡擴展解釋

“變律”是一個具有專業背景的詞語,主要應用于中國古代音樂律學領域,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變律是律學名詞,與“正律”相對。根據三分損益法,當正律(如黃鐘、大呂等十二律)推算至“仲呂”後,繼續生成的音律稱為變律。例如,傳統十二律之外通過數學計算延伸出的音階,均屬于變律範疇。

  2. 三分損益法的背景
    三分損益法是中國古代制定音律的數學方法,通過增減弦長三分之一來推算音高。正律指十二律的基本音階,而變律則是超出十二律後繼續生成的音律,但因超出傳統音階體系,實際音樂中較少直接使用。

  3. 曆史文獻記載

    • 《通典·樂三》提到:“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指出仲呂是正律的終點,變律由此開始。
    • 清代黃宗羲在《答劉伯繩問律呂書》中引用蔡元定的觀點,強調變律在音律擴展中的理論意義。
  4. 與正律的關系
    正律是音樂實踐中的常用音階,而變律更多用于理論推算。例如,正律黃鐘為宮音時,七聲音階均用正律;但若以變律為基準,則可能出現非整數音分值的複雜情況。

注:現代語境中,“變律”偶爾被引申為“規律變化”的比喻義(如提及),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優先采用律學領域的專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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