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延。《宋书·王僧绰传》:“臣谓唯宜速断,不可稽缓。”《元典章·刑部二·繫狱》:“朝廷所行政令,承受官司,稽缓不行,虽有施行不復检举,致有弛废者纠察。”《明史·李彬传》:“论功,与 旭 皆临敌稽缓,不益封。” 清 周亮工 《书影》卷七:“人命至重,尔辈其慎之!稽缓仅七日,遂致冥追。”
“稽缓”是汉语复合词,本义指拖延、延迟。《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迟延,拖延”,这一释义源于古代公文中对行政效率的强调。从构词角度分析,“稽”在《说文解字》中训为“留止也”,特指事务停滞的状态;“缓”则从糸(丝)旁,本指织物宽松,引申为时间上的宽延。
在具体语境中,该词多用于描述公务处理不及时的情形。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记载“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稽缓者笞四十”,可见古代法律对稽缓行为的明确处罚。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更规定“行遣稽缓,杖八十”,反映历代官府对行政效率的严格要求。
现代汉语中,“稽缓”的使用范围已扩展至日常事务,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例句“工程进度不可稽缓”,说明其既可指公文处理迟滞,也可泛指各类事务的拖延。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属于书面用语,常见于法律文书、公文写作等正式语境。
“稽缓”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jī huǎn,其核心含义为迟延、拖延。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析:
历史典籍中的使用
综合解析
该词多用于正式或书面语境,常见于古代公文、史书,侧重强调因拖延导致的负面后果(如政务废弛、军事失利等)。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历史用例,可参考《元典章》《明史》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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