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单得当。《隋书·苏威传》:“所修格令章程,并行於当世,然颇伤苛碎,论者以为非简允之法。”
“简允”为古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形和古文献用例两个维度解析:
一、字义溯源
“简”本指竹简,引申为简要、简明,《说文解字》释“简,牒也”;“允”在《尔雅》中训为“信也”,指诚信公正,《尚书》多见“允执厥中”等政令用语。二字组合后形成政事评判标准,特指决策兼具简明性与公允性。
二、文献实证
唐代判牍文献《龙筋凤髓判》载:“处分须合简允”,此处强调政务裁决需简明得当;宋代《册府元龟·铨选部》有“铨综简允”之语,特指官员选拔要做到程序简练而结果公正。明清司法文书中,“情罪简允”成为固定搭配,指案情裁断简明而量刑允当。
三、现代承袭
该词在现代法律文书中仍有沿用,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可见“事实查明简允”的表述,指司法论证需简明扼要且证据确凿。此用法延续了古代“简要不繁、公允得当”的核心语义场。
“简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ǎn yǔn,其核心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两种解释:
简单得当(主要义项)
指事物或规则既简洁又合理,常用于形容法规、章程的制定符合精简与恰当原则。例如《隋书·苏威传》提到“论者以为非简允之法”,即批评苏威修订的法规过于繁琐,未能达到简练适度的标准。
宽容容许(次要义项)
部分词典将“允”解释为容许,认为“简允”表示以简约宽容的态度允许他人行事,不计较细节。但这种用法在古籍中较少直接体现。
多用于评价制度、法规或处事方式,强调简洁性与合理性的结合。例如:“修订条款需遵循简允原则,避免冗杂与不公。”
不同词典对词义的侧重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参考权威典籍(如《隋书》)或汉典()获取更准确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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