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奸宿”。1.犹奸通。《京本通俗小说·菩萨蛮》:“ 新荷 供説:‘我与 可常 奸宿有孕。’”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内监·宦寺宣淫》:“ 景泰 元年, 大同 右参将 许贵 ,奏镇守右少监 韦力转 ,恨军妻不与奸宿,杖死其军。”《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八:“兵马拍桌道:‘那 郁盛 这样可恶!既拐了人去姦宿了,又卖了他身子,又没了他貲财,有这等没天理的!’”
(2).指奸污。 瞿秋白 《文艺杂著·鞘声七》:“已经十二年来哀求着不少军阀来就地‘镇守’‘督理’‘巡阅’。成绩好极!真像贞洁女儿求强盗保护,反而任其奸宿。”
奸宿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现多用于书面或特定语境,其核心含义指男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同宿过夜的行为。以下是详细释义:
通奸留宿
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后共同住宿。该词强调“奸”(不正当性关系)与“宿”(过夜)的结合,如《汉语大词典》释义:“谓男女通奸并同宿。”
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否定
在传统伦理与法律中,“奸宿”被视为严重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古代律法(如《大明律》)将“奸宿”列为刑事犯罪,现代法律虽无直接对应罪名,但可能涉及“聚众淫乱”或“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单字解析
二字合成后,强化了“非法性关系持续至同宿”的语义。
历史用例
明清小说中常见该词,如《金瓶梅》第五十九回:“他与小厮通奸,被拿住奸宿。”反映其贬义色彩与社会批判性。
语境局限
当代汉语中,“奸宿”多出现于司法文书、历史研究或文学评论,日常口语已罕用,常被“通奸”“嫖宿”等词替代。
法律关联性
若涉及金钱交易,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嫖娼”;若属自愿通奸,虽不触犯刑法,但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如离婚损害赔偿)。
权威参考来源
“奸宿”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根据具体用法区分:
一、作为成语(jiān sù)
基本含义
指恶人的住所或藏身之处,也比喻坏人聚集的场所。例如黑社会窝点、不法势力盘踞地等。
构成与延伸
二、作为动词短语(jiān sù)
历史文献中的含义
指通奸或奸污行为,常见于古典文本。例如《京本通俗小说》中“奸宿有孕”即指通奸,明代《野获编》记载的“不与奸宿”则涉及强迫性关系。
现代使用注意
此含义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多作为历史词汇或文学表达。
总结
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含义:成语侧重“邪恶聚集地”,动词用法则与不正当性行为相关。若涉及文学或历史解读,建议参考《京本通俗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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