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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异的意思、合同异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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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异的解释

战国 惠施 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一切事物的差别、对立是相对的,强调差异之中有同一,并以“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等命题来进行论证,对古代逻辑思想的发展有一定贡献,但夸大了概念的同一性,忽视了个体的差别,因而导致相对主义的错误。《庄子·秋水》:“ 龙 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 成玄英 疏:“故能合异为同,离同为异。”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合同异”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逻辑学概念,源于战国时期名家学派的思想论辩。该术语由“合”“同”“异”三字构成,核心在于探讨事物属性中相同与差异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内涵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1. 哲学定义

    “合同异”主张事物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可以相互转化、共同存在的辩证关系。例如《庄子·天下》记载名家惠施提出“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认为事物既存在广泛共性(毕同),又具备个体特性(毕异),二者统一于事物的本质中。

  2. 学派思想史定位

    该概念与名家“离坚白”学派形成对立,构成先秦逻辑学两大流派。以惠施为代表的“合同异”派强调综合事物的关联性,如“天与地卑,山与泽平”等命题,通过消解差异凸显统一;而公孙龙代表的“离坚白”派则侧重分析事物的独立性,如“白马非马”等论断。

  3. 现代学术诠释

    当代哲学研究指出,“合同异”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朴素辩证法思维,其价值在于揭示概念之间的相对性。如张岱年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评价:“合同异之辩,要在说明物之同异皆相比较而后见,非有绝对之同异也。”

参考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合同异”是中国古代哲学(尤其是名家学派)的核心概念之一,由战国时期的惠施提出,强调事物之间同一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以下为详细解释:

核心思想

  1. 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相对性
    认为事物的差异和对立是相对的,同一性存在于差异之中。例如,“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说明看似对立的事物(如天与地)在特定视角下具有同一性;又如“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强调事物状态的动态变化与矛盾统一。

  2. “大同异”与“小同异”的区分
    惠施提出“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即具体事物的局部相似性为“小同异”,而万物在本质上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为“大同异”。


哲学意义与评价


相关命题与出处

若需进一步了解名家学派或具体命题分析,可参考权威哲学典籍或《庄子》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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