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戰國 惠施 學派的基本觀點。認為一切事物的差别、對立是相對的,強調差異之中有同一,并以“天與地卑,山與澤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等命題來進行論證,對古代邏輯思想的發展有一定貢獻,但誇大了概念的同一性,忽視了個體的差别,因而導緻相對主義的錯誤。《莊子·秋水》:“ 龍 少學先王之道,長而明仁義之行;合同異,離堅白。” 成玄英 疏:“故能合異為同,離同為異。”
“合同異”是中國古代哲學(尤其是名家學派)的核心概念之一,由戰國時期的惠施提出,強調事物之間同一性與差異性的辯證關系。以下為詳細解釋:
同一性與差異性的相對性
認為事物的差異和對立是相對的,同一性存在于差異之中。例如,“天與地卑,山與澤平”,說明看似對立的事物(如天與地)在特定視角下具有同一性;又如“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強調事物狀态的動态變化與矛盾統一。
“大同異”與“小同異”的區分
惠施提出“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即具體事物的局部相似性為“小同異”,而萬物在本質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為“大同異”。
若需進一步了解名家學派或具體命題分析,可參考權威哲學典籍或《莊子》原文。
合同異是一個常用的漢字詞語,意思是合同中的不同、差異。它可以用來描述在合同中存在的不一緻或不同尋常的情況。
合同異的拆分部首為口、幺,總共有7個筆畫。
合同異一詞的來源比較具體,合同指的是一種書面的、法律效力的協議,而異則表示不同、不同尋常的意思。合同異這個詞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強調合同中的不同之處,特别是在法律文書中常常出現。
合同異的繁體字為「合同異」。
根據《康熙字典》,古漢字寫法中的合同異并不在其中。因此,合同異可能是近代衍生出來的詞語。
1. 合同中的字體大小有異,需要統一一下。
2. 他們之間就貨物運輸方式達成了合同異意見。
合同異沒有特定的組詞形式,但可以與其他詞語搭配使用,如:合同異議、合同異議申請、合同異議處理等。
合同不同、合同差異
合同相同、合同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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