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ctimize;the injured party] 受伤害;受杀害
(1).遭杀害。《后汉书·袁绍传》:“时 进 既被害,师徒丧沮。”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泗水》:“ 初平 四年, 曹操 攻 徐州 ,破之,拔取 虑 、 睢陵 、 夏丘 等县,以其父避难,被害於此,屠其男女十万, 泗水 为之不流。” 鲁迅 《且介亭杂文·隔膜》:“最起劲的是‘南社’里的有几个人,为被害者辑印遗集。”
(2).遭受灾害。《汉书·西南夷传》:“如以先帝所立累世之功不可堕坏,亦宜因其萌牙,早断絶之,及已成形然后战师,则万姓被害。”
"被害"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常用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自然人因他人故意实施的非法行为而遭受人身或生命的损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的权威解释,该词包含两个语义层次:被动态的受害关系,"被"字作为被动标记表明受事者处于非自愿状态;"害"特指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严重侵害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将"故意杀人罪"定义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构成了"被害"概念的法律基准。北京语言大学汉语语法研究所的专项研究显示,该词在句法结构中多充当谓语或定语,如"被害人陈述""被害过程",其受事主语必须具备生命体征特征。
该词在当代语用中衍生出两类典型搭配:与司法程序相关的固定短语,如"被害人家属""被害时间";与社会问题相关的扩展用法,如"校园被害事件""网络被害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023年发布的《刑事司法语料库》显示,该词在司法文书中的使用频率较十年前增长37.5%,反映出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医学鉴定领域,"被害"需与"意外伤害"严格区分,前者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后者属于非故意致损范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通过2000份司法鉴定样本分析证实,准确界定"被害"属性对量刑定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被害”是一个汉语词汇,通常指在某种侵害行为中遭受伤害或损失的状态或结果。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
法律语境
指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人身、财产、名誉等权益受损。例如刑事案件中,被抢劫、伤害的人称为“被害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报案权、索赔权)。
心理学延伸
在“被害妄想”中,指个体无客观依据地坚信自己被迫害,属于精神症状的一种表现。
日常用法
广义可形容因外界因素蒙受损失,如“公司因谣言被害惨”,但需注意与“受害”的细微差别:“被害”更强调被动承受侵害的过程,而“受害”侧重结果。
常见混淆
若需进一步探讨具体场景中的用法,可提供更多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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