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课督责。 唐 刘知几 《史通·忤时》:“比者伏见明公,每汲汲於劝诱,勤勤於课责,或云:‘坟籍事重,努力用心。’或云:‘岁序已淹,何时輟手?’” 唐 陆贽 《奉天论前所答奏未施行状》:“亦宣諭德令,课责侍臣,或赏其尽规,或让以容默。”
课责是由“课”与“责”组合而成的复合词。根据《汉语大词典》,“课”本义为考核、督促,如《后汉书》有“课其职事”的记载,后引申为赋税征收或教学科目;“责”则表示责任、要求,如《说文解字》释为“求也”,即要求履行义务。二者结合后,“课责”指通过考核机制追究责任的行为,常用于描述古代官吏制度中对履职情况的监督与问责。
从词源结构看,“课责”属于动宾式合成词,核心语义为“依规课查并追责”。例如《宋史·职官志》记载“岁终课责殿最”,指通过年度考核评定官员优劣。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学术讨论或历史研究,如制度史文献中“考课连坐制度体现了课责的严密性”。其近义词包括“考责”“督察”,但更强调结果追惩的强制性。
权威语料库显示,该词在《古代汉语词典》中被列为“职官考核类”术语,与“考绩”“铨选”构成语义场,反映出古代官僚体系中的权责对应关系。当代法学研究中,“课责机制”常被用于分析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课责”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根据语境和历史演变有所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解释:
指教导、批评或督促他人改正言行。其中“课”意为教导、考核,“责”表示责备或要求。这一含义多用于教育、管理等场景,强调通过指导或批评帮助对方提升。
例如:在团队管理中,领导常通过课责指出成员不足,以推动工作改进。
指“考课督责”,即考核与督查责任,常见于唐代文献:
需注意,现代日常交流中多采用“教导、批评”的含义,而历史文献中的“考课督责”则更具制度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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