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政府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而给予食盐运销权的制度。 洪武 三年,初行于 山西 大同 ,后普及全国, 弘治 五年废。《明史·食货志四》:“ 有明 盐法,莫善於开中。 洪武 三年, 山西 行省言:‘ 大同 粮储,自 陵县 运至 太和岭 ,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 大同 仓入米一石, 太原 仓入米一石三斗,给 淮 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明 陆深 《燕闲录》:“ 沉存中 《笔谈》,载兵部员外郎 范祥 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 解池 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
开中是明代初期推行的一项特殊盐政制度,指官府招募商人向边境驻军输送粮草等军需物资,作为交换,商人可获得官府颁发的“盐引”(食盐专卖凭证),凭此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并在特定区域销售。其核心在于“以盐换粮”,利用食盐专卖权解决边防后勤供应问题。
“开中”字面意为“开报中纳”。“开”指官府发布招商文告(开中则例),公布纳粮地点、数量及对应的盐引额度;“中”指商人响应招募,将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中纳),完成交付手续。该制度将国家垄断的盐业经营权与边疆军需补给直接挂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采购与专营许可结合的经济政策。
明洪武三年(1370年),为应对北方边境军事压力及长途运粮的消耗,朝廷首次在山西大同实施开中法。商人需先将粮食、马匹、布帛等运至边镇卫所,经官府验收后,按官方制定的“则例”(兑换标准)领取相应盐引,再凭引到两淮、河东等盐场支盐,最终在指定行盐区域销售获利。此制度有效利用了商人的运输能力和资本,缓解了政府财政和后勤压力。
开中法初期显著促进了边境开发与物资流通,带动了晋商等商帮崛起。但随着时间推移,权贵阶层利用特权“占窝”(垄断盐引配额)、盐场生产滞后导致商人“守支”(长期等候支盐)等问题日益严重。至明中叶,官府推行“折色”制(允许商人直接纳银换取盐引),开中法逐渐被“盐引纲法”取代,实物中纳模式走向衰落。
开中制度是明代财政史和盐业史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国家通过特许经营调控经济、保障边防的治理智慧。其兴衰反映了官商关系、中央财政与地方需求间的复杂互动,对研究中国古代专卖制度和经济政策具有典型意义。
权威参考来源:
“开中”一词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
定义:开中是明朝政府为解决边疆军粮运输问题,实施的以盐业特许经营权换取民间物资输送的经济政策。商人将粮食等物资运至指定边塞后,可获得官方颁发的“盐引”(食盐运销凭证)。
核心内容:
作为人名,“开中”由“开”与“中”组合: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多个权威历史文献及词典释义,完整内容可参考《明史·食货志》或相关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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