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課督責。 唐 劉知幾 《史通·忤時》:“比者伏見明公,每汲汲於勸誘,勤勤於課責,或雲:‘墳籍事重,努力用心。’或雲:‘歲序已淹,何時輟手?’” 唐 陸贽 《奉天論前所答奏未施行狀》:“亦宣諭德令,課責侍臣,或賞其盡規,或讓以容默。”
課責是由“課”與“責”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根據《漢語大詞典》,“課”本義為考核、督促,如《後漢書》有“課其職事”的記載,後引申為賦稅征收或教學科目;“責”則表示責任、要求,如《說文解字》釋為“求也”,即要求履行義務。二者結合後,“課責”指通過考核機制追究責任的行為,常用于描述古代官吏制度中對履職情況的監督與問責。
從詞源結構看,“課責”屬于動賓式合成詞,核心語義為“依規課查并追責”。例如《宋史·職官志》記載“歲終課責殿最”,指通過年度考核評定官員優劣。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學術讨論或曆史研究,如制度史文獻中“考課連坐制度體現了課責的嚴密性”。其近義詞包括“考責”“督察”,但更強調結果追懲的強制性。
權威語料庫顯示,該詞在《古代漢語詞典》中被列為“職官考核類”術語,與“考績”“铨選”構成語義場,反映出古代官僚體系中的權責對應關系。當代法學研究中,“課責機制”常被用于分析行政問責制度的理論基礎。
“課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和曆史演變有所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指教導、批評或督促他人改正言行。其中“課”意為教導、考核,“責”表示責備或要求。這一含義多用于教育、管理等場景,強調通過指導或批評幫助對方提升。
例如:在團隊管理中,領導常通過課責指出成員不足,以推動工作改進。
指“考課督責”,即考核與督查責任,常見于唐代文獻:
需注意,現代日常交流中多采用“教導、批評”的含義,而曆史文獻中的“考課督責”則更具制度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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