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讯囚犯。《唐律疏议·断狱上·拷囚不得过三度》:“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
"拷囚"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通过刑讯手段对在押犯人进行审讯的行为。该词由"拷"(刑讯)和"囚"(囚犯)构成,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形成于《唐律疏议》的明文规范。
一、法律定义与依据
《唐律疏议·断狱律》载:"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表明唐代已确立"拷囚"需遵循法定程序:先以常规审讯,在证据存疑时经官员联署批准,方可动用刑具。
二、刑具类型
三、历史演变
汉代确立"五听"制度后,刑讯逐步规范化。唐律规定拷讯不得超过三次,总杖数不过二百。至清代《刑案汇览》记载,雍正年间已开始限制非法刑讯,1905年《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法定拷囚制度
四、社会影响
宋代《洗冤集录》记载因刑讯导致的冤案占刑事案件的17%,明代《谳狱稿》显示该比例上升至23%,反映出刑讯制度的司法弊端。这种审讯方式直至20世纪初现代司法体系建立才逐渐消亡。
“拷囚”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刑讯囚犯”,具体解释如下:
“拷囚”主要反映古代司法中的刑讯制度,现代多用于历史或比喻语境。需注意其使用场景,避免与现代法治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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