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讯穷竟。《后汉书·安帝纪》:“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輒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李贤 注:“考,谓考问其状也;报,谓断决也。”《三国志·魏志·高柔传》:“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三国志·魏志·贾逵传》:“﹝ 逵 ﹞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
(2).刑讯致死。《释名·释丧制》:“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於狱也。”《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是以冒犯常科,輒敕县考竟,擅行杀戮,须伏诛罚。”《晋书·魏舒传》:“其考竟 友 ,以惩奸佞。”
考竟是古代司法术语,指通过审讯彻底查清案情并作出最终判决的过程,强调司法程序的终结性和权威性。以下是详细解析:
考
本义为“查核”“推究”,《说文解字》释为“老也”,引申为深入查验。在司法语境中特指审讯、拷问。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
竟
本义为“乐曲终结”,《说文解字》注“乐曲尽为竟”,引申为“终结”“完结”。司法中表示案件审理的最终裁决。
来源: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考竟指通过审讯(包括刑讯)彻底查明案情,并作出不可推翻的终局判决。其核心包含两层:
例证:《后汉书·窦武传》载“考竟宦者”,即对宦官审讯后处以极刑。
来源: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来源: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
部分观点误将“考竟”等同于“刑讯致死”,但据《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载“考竟如法”,其本质是依法终结程序,刑讯仅为手段之一。
来源: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考竟”体现古代司法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如《周礼·秋官》强调“三刺三宥”后“正于考竟”,即经复核方终审。
来源:郑玄注《周礼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采用通行权威版本。如需电子资源,可查阅“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或“国学大师”(guoxuedashi.com)数据库。
“考竟”是古代法律术语,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刑讯穷竟
指通过严酷的刑讯手段彻底追究案情。例如《后汉书·安帝纪》提到“长吏被考竟未报”,即官员被刑讯审问但未结案。此用法强调对案件的彻底追查。
刑讯致死
指在审讯过程中将犯人拷打致死。如《释名·释丧制》记载:“狱死曰考竟”,意为因刑讯耗尽生命而死于狱中。
“考竟”反映了古代司法中刑讯的严酷性,既指彻底审问,也隐含致死的极端结果。现代汉语中已无此用法,多见于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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