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訊窮竟。《後漢書·安帝紀》:“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 李賢 注:“考,謂考問其狀也;報,謂斷決也。”《三國志·魏志·高柔傳》:“舊法,軍征士亡,考竟其妻子。”《三國志·魏志·賈逵傳》:“﹝ 逵 ﹞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縱不如法者,皆舉奏免之。”
(2).刑訊緻死。《釋名·釋喪制》:“獄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於獄也。”《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是以冒犯常科,輒敕縣考竟,擅行殺戮,須伏誅罰。”《晉書·魏舒傳》:“其考竟 友 ,以懲奸佞。”
考竟是古代司法術語,指通過審訊徹底查清案情并作出最終判決的過程,強調司法程式的終結性和權威性。以下是詳細解析:
考
本義為“查核”“推究”,《說文解字》釋為“老也”,引申為深入查驗。在司法語境中特指審訊、拷問。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竟
本義為“樂曲終結”,《說文解字》注“樂曲盡為竟”,引申為“終結”“完結”。司法中表示案件審理的最終裁決。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考竟指通過審訊(包括刑訊)徹底查明案情,并作出不可推翻的終局判決。其核心包含兩層:
例證:《後漢書·窦武傳》載“考竟宦者”,即對宦官審訊後處以極刑。
來源:範晔《後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來源:程樹德《九朝律考》(商務印書館)。
部分觀點誤将“考竟”等同于“刑訊緻死”,但據《三國志·魏書·高柔傳》載“考竟如法”,其本質是依法終結程式,刑訊僅為手段之一。
來源:陳壽《三國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考竟”體現古代司法對程式正義的追求,如《周禮·秋官》強調“三刺三宥”後“正于考竟”,即經複核方終審。
來源:鄭玄注《周禮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通行權威版本。如需電子資源,可查閱“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或“國學大師”(guoxuedashi.com)數據庫。
“考竟”是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刑訊窮竟
指通過嚴酷的刑訊手段徹底追究案情。例如《後漢書·安帝紀》提到“長吏被考竟未報”,即官員被刑訊審問但未結案。此用法強調對案件的徹底追查。
刑訊緻死
指在審訊過程中将犯人拷打緻死。如《釋名·釋喪制》記載:“獄死曰考竟”,意為因刑訊耗盡生命而死于獄中。
“考竟”反映了古代司法中刑訊的嚴酷性,既指徹底審問,也隱含緻死的極端結果。現代漢語中已無此用法,多見于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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