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对被推荐者而言,推荐者为其举主。《晋书·应詹传》:“今凡有所用,宜随其能否而与举主同乎褒贬,则人有慎举之恭,官无废职之吝。”《旧唐书·魏玄同传》:“今欲务得实才,兼宜择其举主。” 清 侯方域 《南省试策二》:“保举即古之荐辟也,其法不始於今日,即不称而坐其举主,亦不始於今日。”
举主,汉语词汇,指古代荐举制度中负责推荐人才的主体,通常指具有考察、选拔权力的官员或机构。该词由“举”(推荐、选拔)与“主”(主持者)构成,强调其作为人才选拔核心角色的职能。
从历史语义分析,“举主”一词常见于两汉至唐宋文献。例如汉代察举制中,郡国长官需定期向朝廷举荐孝廉、秀才,此时郡守即为“举主”。唐代科举制度中,考生需由地方官员或名士推荐,推荐者亦被称为举主(来源:《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宋代进一步规定,若被举者任职后犯重罪,举主需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举主的权责关系(来源:《宋史·选举志》)。
现代汉语词典如《辞源》将其定义为:“荐举人者,唐宋时被荐者对荐举官称举主”(来源:商务印书馆《辞源》第三版)。《汉语大词典》则强调其作为古代政治伦理载体的特性,即举主与被举者形成“门生故吏”的特殊政治纽带(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
“举主”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特定称谓,指推荐或保举他人担任官职的人,相对于被推荐者(被举者)而言。以下是详细解释:
“举主”即保举者,指在科举、官员选拔等制度中,负责推荐人才的人。这一称呼体现了古代“荐举责任制”,即举主需对被推荐者的品行和能力负责。
责任连带制度
若被推荐者任职后出现失职或品行问题,举主可能受到连带处罚。如《晋书·应詹传》提到“与举主同乎褒贬”,《旧唐书》也强调选拔人才需“择其举主”。
实际案例
清代曾国藩被大学士文庆保举,后文庆力排众议支持曾国藩;曾国藩又保举胡林翼,胡再荐左宗棠等人,形成“中兴名臣”链式举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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