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传授法律知识的学校。 晋 始置律学博士,转相教授。 后秦 姚兴 设律学于 长安 ,召各郡县散吏入学,成绩优良者选任郡县狱吏。 隋 律学隶大理寺, 唐 宋 律学隶国子监。《晋书·石勒载记下》:“参军 续咸 、 庾景 为律学祭酒。”《新唐书·百官志三》:“﹝律学﹞律令为顓业,兼习格式法例。 隋 ,律学隶大理寺,博士八人。 武德 初,隶国子监。”《宋史·选举志三》:“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熙寧 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
(2).法律学科。 南朝 梁 沉约 《援蔡法度廷尉制》:“ 郭恭 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律学是中国传统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以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问。其核心内容包括法律文本的注释、法律原则的阐释以及司法案例的分析,旨在通过系统化研究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社会公平性。
“律学”一词最早见于《汉书·艺文志》,指代对法律规范的学术研究。古代“律”特指国家法典(如《唐律疏议》),而“学”则强调对法典的注解与理论化。汉代以降,律学逐渐成为官方认可的法律解释体系,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主流形式。
传统律学涵盖三大领域:
当代律学已扩展为跨学科研究,包括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及法律社会学等分支。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通过整理敦煌吐鲁番律学文献,揭示古代司法技术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则从律学传统中提炼本土法治资源,推动当代法律解释学的创新。
参考资料:
“律学”是一个多义词,具体含义需结合不同学科领域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基本定义
律学是研究法律体系、规则及实践的学问,涵盖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及适用方法。它通过分析法律条文与原则,为法律实施和改革提供依据。
历史发展
学科性质
律学(音律学)是研究乐音高度体系的科学,涉及数学、声学与音乐的交叉领域,主要任务包括音程结构、调式和谐原理、乐器调律等。
核心概念
“律学”需结合语境区分,法律领域强调法律研究与实践,音乐领域侧重音律体系构建。若需进一步了解某一方向,可参考对应学科的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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