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epchild]∶某人的妻或夫在前次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孩子
(2) [stepson]∶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子
过继之子。《淮南子·缪称训》:“继子得食,肥而不泽,情不相与往来也。” 高诱 注:“继子有假母也。” 清 俞樾 《茶香室丛钞·为人后者不入》:“此与丧服所言为人后者不同,犹言为他人子耳。以今言之,乃养子,非继子也。”
继子(jì zǐ)指男子再婚后,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这一称谓强调因婚姻关系形成的非血缘父子关系,核心包含以下要点:
血缘关系
继子与继父无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其血缘来源于母亲的前任伴侣。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明确继子为"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
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双方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
传统伦理定位
在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中,继子与继父的关系常被赋予"如父子"的责任期待,但实际亲疏受社会文化观念影响。古籍《仪礼·丧服》已对继父子关系有礼仪规范记载(据传统礼制文献归纳)。
现代扩展含义
当代语境中,"继子"亦可泛指女性再婚后,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但严格词典定义仍以男性视角为主(综合社会语言学使用习惯)。
参考来源
“继子”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具体含义,以下是综合法律、社会关系及语源学的详细解释:
社会关系角度
继子指因父母再婚形成的亲属关系中的子女,包含两种情况:
语源学角度
古代称“过继之子”为继子,即收养兄弟之子延续香火,如《淮南子》中“继子得食”的典故()。
法律认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继承权与赡养义务
“继子”既是社会亲属关系的描述,也需结合法律事实判定权利义务。实际应用中需区分日常用语与法律定义,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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