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限期捉拿在逃人犯,违期受责罚。《水浒传》第二二回:“知县喝道:‘他父亲已自三年前告了他忤逆在官,出了他籍,见有执凭公文存照,如何拿得父亲兄弟来比捕?’”《水浒传》第四二回:“着落 鄆城县 追捉家属,比捕正犯。”《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打刼许多东西,在家好快活,却带累我们,不时比捕。” 明 《杀狗记·乔人算帐》:“奉上司比捕,没处捕获。”
比捕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古代词汇,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词源与基本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比捕"由"比"(比对、参照)与"捕"(缉拿)构成复合词,原指古代官府参照已定罪的案例标准,对类似案件进行缉拿审理的行为。此概念最早见于宋代司法体系,如《宋刑统》规定"凡盗贼事发,须比照旧例捕治"。
二、司法实践特征
三、词义演变 明清时期词义扩展,《大明律》注疏将"比捕"细化为"比照缉捕"与"连坐追捕"两层含义。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强调:"比捕非独擒贼,亦含限期追责之意",说明该词已衍生出限期破案的责任机制内涵。
四、现代应用范畴 当代主要应用于法制史研究领域,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中国古代刑事司法中类比缉捕的制度遗存"。在方言学研究领域,晋语方言区仍保留"比捕着办"的俗语,指参照惯例处理事务。
“比捕”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具体含义及用法如下:
指官府设定期限,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捉拿在逃人犯。若逾期未完成,负责的官吏或涉案人员将受到责罚。
该词多见于明清小说:
“比”有“限期”之意(如“比限”指官方期限),“捕”即抓捕,组合后特指带时限的缉捕任务。该词常见于涉及古代司法程序的文献中。
安乂白璧三献白棉板书褊匮贬励常阴齿马之嫌创瘢摧勒大红大紫怠安达拉密亶诚单刀单师癫狂遁迯肚皮里蛔虫風舲肤廓伏龙凤雏箇人孤丁过驹涸泽荒宁化诱火绒草火者加阶郊游嘉遇碣馆鸡肥鸡卵吉星高照军乐队骏整开拔狂剧老公派头十足评説平运凄酸驱催任内三蛇羹馺娑沙梁双栖淑郁死而无悔泝游天资雄厚投弃相书小祀协任